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2 / 2)

蘇廚 二子從周 5541 字 6個月前

後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裡,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後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隻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裡,之所以被騙了這麼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後隻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撚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於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於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穀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發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穀,隻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後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製崩潰之後,“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於在土地兼並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為主要的放貸群體。

宋人袁采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裡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於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麵性,到了宋代,已經發展到“鄉間無典肆,民必無以春耕;城市無典肆,命案即將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從“官不為理”,發展到了“官為理索”,政府還要幫富人管理貸款回收。

其結果就是官商勾結。

該不該治理,當然該治理。

土地兼並的案例裡,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有法律規定鄉村欠款不能奪土地耕牛作為賠償。

雖然執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監督問題,不是立法問題。

欠逋,農人欠朝廷的每年應納的賦稅,那才絕對是一大幫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並沒有減少農人多少負擔,因此也就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雖然能夠替國家充實國庫,但是帶來了極大的負麵效應,反而會導致兼並加劇,農人負擔更重,生產效率降低,社會矛盾激化,反對聲音過大等諸多問題。

如果這麼乾值得那也好說,可問題是,真的值得嗎?

在蘇油這個有著後世金融觀念的人眼中,這麼乾相當不值得。

後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業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納閒散資金,將儲蓄和收入變為資本,形成貸款投放到社會生產當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錢的團體,他們的錢加起來,比內庫加國庫還要多出無數倍,這部分的錢財不去想辦法掏出來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們的投資渠道,將國家用於糧食儲備和糧價調控的常平倉、廣惠倉做本拿去投資,還有比這更加拙劣的理財之道嗎?

隻要是金融行業出來的人都知道,貸款是有風險的!貸款風控是每家銀行的生存之本!

幾乎所有銀行,都是吸金巨獸,但是可以說幾乎每一家銀行的倒閉,都跟風險控製有關!

而最大的風險,就來自不良貸款!

國家來坐這個莊,出了風險怎麼辦?唯一的解決之道,在後世有一個非常貼切的形容——割韭菜。,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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