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 套路法,端倪初現!(1 / 2)

禦史大官人 水裡撈魚 6233 字 5個月前

先太子沒死?

這一刻,徐安半開玩笑式的一句猜測,無疑像一顆重磅炸彈般震撼了龐、楊二人的內心。

毫無疑問,二人似乎由始至終都沒有過這樣的假想,更絲毫沒有懷疑過禁軍可能是屠滅台府的殺手。

一群忠勇、負責保衛皇權穩固,本該維護法紀,保吏治清明的皇家衛士,怎會是殺人凶手?

一個已被再三確認死亡,埋入皇家陵寢數月的人...又怎會有生還的可能?

聽起來,就覺得匪夷所思,令人難以置信。

但無可厚非。

查案本就如此,尤其是一些影響力巨大的重案、大案,它們的偵緝過程本就遵循一個原則:從無到虛,從虛到實,最後鐵證定案。

當中,聰明的偵查員會運用到最常見、也是最愚蠢,卻是最有效的“套路法”去分析案情,假定事實,而後謹慎客觀求證!

細分開來,又稱為“有罪排查”與“無罪推定”。

所謂的“有罪排查”其實很簡單,不放過任何可能性,將嫌疑線索施加到任何人身上,假定對方有罪,然後再做證據排查和案情分析。

而要完成這一係列動作,首先就是要了解凶犯作案的手法。

在禦史案中,殺手的殺人手法已經基本明確。

案發之前,禦史大夫孫鶴正準備等朝廷宣布太子喪期過後,就立馬上奏彈劾,指證齊郡王蕭無晟主導、製造了十幾年前的李放通敵案,繼而為李氏平反。

且,當時的證據確鑿,孫鶴已然掌握了蕭無晟與敵國丞相往來的通敵書信,私下走私貨物的賬冊清單,以及一些受迫害者的證詞與私刻印鑒。

有了這些證據,蕭無晟在鐵證麵前,幾乎毫無狡辯的餘地。

故此,案發時,也是太子喪期的前一天,台府的所有當值吏員都被孫鶴集中到衙門準備上奏彈劾的事宜。

這也就給了殺手一鍋端的便利。

在當時的情況下,眾台府吏員都集合在衙門內,殺手隻需經密道突入其中,迅速下殺手,便可將大部分人扼殺在一起。

之後,再定點清除那些休沐、或者外派的官員及其家屬,整個台府便無人得以生還。

殺手的殺人手法,便是:趁台府吏員相對集中時統一殺害,再定點清除餘孽和家屬,達到殺人誅心、斬草除根的效果。

那麼,清楚了殺人手法,便可以進行“有罪排查”,將所有具備作案動機之人都套到這個陰謀裡麵,進行“無罪推定”。

當中哪些人無法通過“無罪推定”,便有可能是此案的主謀,或者幫凶。

首先是吳應雄。

吳應雄身為首輔右相,掌皇城司與京都六大衛城兵馬,權勢滔天,理論上他是具備作案條件的。

作案動機也看似明顯,那便是鏟除異己。

但吳應雄雖具備作案的條件與動機,卻並不匹配本案殺手的行凶邏輯。

單說一點,如果是吳應雄要屠殺台府,根本不必將杏園改造成殺手的基地,要改也應該在皇城司大院,或者他的某處據點改,不是嗎?

再者,他與先太子的關係極差,完全沒機會派人進入杏園!

他具備作案的條件和動機,卻不匹配最基本的作案邏輯,因此大概率不是主謀!

殺手也並非來自於他手下的皇城司精兵!

孫鶴留下的日記中也說明了吳應雄並未參與通敵案,那麼吳應雄單純為了鏟除異己而屠殺整個台府的動機,就變得很薄弱!

再到,駱家與長公主。

如果說駱家和長公主是主謀的話,那麼他們的殺人動機就應該是...為了掩飾當年通敵案的真相,殺人滅口。

換言之,他們與蕭無晟分彆是李放通敵案的第一和第二主謀。

長公主,是先帝的大女兒,也是有封地和藩兵的。

駱家乃士族,黨羽眾多,當代家主駱天傲曾任太尉,門生遍布朝堂,是具備作案條件的。

殺手,也有可能來自長公主封地的私兵。

還有,長公主與先太子夫婦的關係極好,具備暗中改造杏園成為殺手據點和隱藏地的便利。

但是...如果說他們就是主謀的話,同樣產生了一些作案邏輯上的偏差。

要想明白其中緣由,就必先清楚一點。

如果說禦史案的主謀是駱家和長公主,那麼他們就必先是李放通敵案的真凶,那方可成立。

可是,駱家若因憤恨李放而參與製造了通敵案,又為何愚蠢地放過李琪和李氏三族旁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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