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開庭!證據確鑿?原告上交證據!(1 / 2)

法庭上。

審判長、審判員、工作人員,都已經進入了庭審現場。

當事人,辯護律師,全部入場完畢。

書籍員站了起來,說道“現在開始宣布法庭紀律。”

“宣布法庭紀律,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則,維護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嘩、吵鬨;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書籍員看向全場,說道“準備現在開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布如下法庭紀律

一、訴訟參與人坳提問時,必須經審判人員準許。並應注意語言文明,不準進行人身攻擊....

二、......

三、......

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座。報告審判長,開庭準備工作已就緒。”

話音落下。

庭審現場全體起立。

從左到右的分彆是

審判員王鵬龍,審判長趙誌超,審判員李達。

原告趙樂樂,原告律師趙宇。

被告蔡謙,被告律師顧陽。

趙誌超站了起來,敲響了法槌。

“全體請坐!”

全員都坐了下來。

審判長趙誌超說道“現在請訴訟方陳述出庭人員身份以及訴求。”

趙宇“我方原告是趙樂樂,原告辯護律師趙宇。”

趙宇“我方訴訟訴求非常簡單,在說訴訟申請之前,有必要讓所有人都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情況。”

“10月15日,趙樂樂和蔡謙正式訂婚,兩個人感情還算可以,10月18日,蔡謙帶著我方當事人趙樂樂去旅遊,10月18日當天晚上,蔡謙以已經訂婚為由,想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有著進一步的關係,被趙樂樂拒絕。”

“10月18日晚上9點30分,由於旅遊景點酒店房間隻剩下一間,趙樂樂和蔡謙開了一間房,蔡謙承諾不對趙樂樂做任何事情。”

“晚上9點50分,蔡謙想要對趙樂樂強行發生關係,遭到趙樂樂嚴正拒絕。”

“晚上10點12分,趙樂樂生氣,並且多次拒絕蔡謙的請求,趙樂樂打開酒店的門想要逃跑,但是被蔡謙強行抱了回去。”

“晚上10點20分,蔡謙強行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發生關係。”

“事後,趙樂樂選擇報警。”

“在這起案件當中,哪怕趙樂樂和蔡謙已經訂婚了,蔡謙也不應該不尊重趙樂樂的個人意願,強行發生關係,導致趙樂樂受到到害怕,抑鬱,恐懼,對趙樂樂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傷害。”

“所以,我方訴求如下——

一、蔡謙強行發生關係,違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的個人意願,蔡謙已犯強女乾罪,根據華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女乾婦女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法院判處蔡謙十年有期徒刑。

二、趙樂樂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蔡謙的行為讓趙樂樂留下了終身難以消失的陰影,因此請求判處蔡謙賠償趙樂樂二十萬的精神損失費,並且包含訴訟費等各項費用。”

趙宇把訴求都說了一遍。

趙樂樂聽到自己請的律師這麼說,心裡樂開了花。

二十萬!

她馬上就可以用二十萬買包包去了!!

舒服啊!!

趙樂樂看都不看蔡謙一眼,已經在想著怎麼去花這二十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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