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還與他說了,雖然大秦嚴刑峻法,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因為大秦才成立不久,根基不深,外有六國餘孽作亂,內有諸子百家插足,如若沒有嚴峻的律法約束,民心將會不穩。
大秦吸取了大周的教訓,明白用宗法倫理的力量維係社會已經不再是大勢所趨。人們的一切行為必須要遵守法度,受律法約束,而不是一味的靠禮儀道德維持秩序。
沒有嚴明律令大秦根本無法立足。因為分封製根基深厚,不是郡縣製這種【剛施行不久】的製度能夠輕易撼動的。
而分封體製就是將法律的作用消耗和弱化,讓法律成為了一種擺設。分封製嚴格規定國家按照等級劃分階層,雖沒有天子,但諸侯、卿大夫、士這三個階層之間都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
這三者之間的政治力量非常不平衡,身處上層的諸侯和卿大夫,士大夫們往往會進行一番權力的爭奪和政治的角逐。
在這種情況之下,就算頒布完善的律法,卻不會得到那些階層的配合,因為【刑不上大夫】。
當卿大夫的內部因權力而產生矛盾衝突之時,他們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招攬更多的人,他們會完全無視法度,將“免於刑事處罰”作為好處招收門客。
久而久之,那法律的約束力和強製力就會被大大削弱,甚至在許多人眼中律法形同虛設!
除此之外,分封製度的實施對法律執行力的削弱以外,更大一部分原因是七國各自為政、政權分散,同樣對法律的順利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比如說,當有個人在這個國家觸犯了律法,也根本無需承擔後果,因為隻要換一個國家生活,就不會受之前那個國家的律法製裁,這樣一來,他就可以免受一切的懲罰。(就跟犯了罪想出國避難是一樣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秦國若想要更進一步地推行法律的實施,那就必須真正的重視法律的作用,頒布嚴厲的律法!
當隻有一個政權存在時,並且其所實施的都是同一部律法的時候,無論是誰,隻要其觸犯律法,都會受到律法的製裁,再也無法像之前那樣,跑去彆的地方尋找避難所了。
而因為郡縣製的推行與實施,諸侯與卿大夫,士大夫再也沒有階級可言,也不再受律法的保護,同時也解決了政權割據問題。
大秦開始對所有人口進行統一的管理,將他們的信息編在戶籍當中來對其進行管控。在對
人口進行了控製後,法律的權威和約束力自然就提高了!
因為所有人都處在國家的監督和管理之下,隻要有人出現違法行為,就一定會受到律法的製裁。如此一來,犯罪率便會大大的降低了。
秦朝推行【以法治國】崇尚【以吏為師】,認為官吏應當熟悉法律,並且對法律一絲不苟地嚴格執行,否則的話便是對君主的不忠以及對國家的背叛。
雖然這樣下來官吏們對法律會很了解,可是在真正執行的過程當中,很多人會對法律原本【糾正錯誤,維護社會穩定】的初衷進行曲解。
導致律法被過度放大,將一些原本隻適用於輕罪的情況按照重罪來處置,讓秦朝的律法陷入了一個過於嚴苛的極端,最後的結果就造成了秦朝律法極為嚴峻!
讓法律在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難免出現了一些消極負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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