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第232章 葬禮(4)(2 / 2)

一上來他就笑著寒暄,“袁圓年紀小,被我小嬸養的不諳世事,沒少給你們添麻煩吧。”

袁家人太了解家裡這個老小,雖然不會去惹事兒,但也不是什麼機靈孩子,本想讓她在家裡找份安穩的工作,找個好婆家嫁人就行了。

沒想到,她非要去什麼娛樂圈。

本想著,她過不了幾個月就會哭著回家。

一開始袁圓過的確實不好,好幾次都想放棄。

不知從哪一天開始,情況漸漸好轉,每次回家都要誇她帶的藝人。他們一開始還以為這孩子被洗腦了,後來發現,她帶的藝人葉靜嘉背景乾淨,性情溫和,人確實不錯。

後來葉靜嘉成立了工作室,當了老板,袁圓更願意乾了!工作室管吃管住,工作不累,工資不少,還有福利待遇。

他們都覺得,袁圓這是傻人有傻福!

葉靜嘉笑著稱讚袁圓,“袁圓工作認真,做事勤勤懇懇,現在很多事情都可以處理的遊刃有餘,我們都很喜歡她。”

坐在旁邊的圍觀的袁圓不好意思的笑了,jeff看向她,遞給她一杯果汁。

二人簡單寒暄過後,袁律師表示,葉家的事情,並不複雜。

葉靜嘉率先甩出最重要的問題,“袁律師,如果葉懷瑾與葉懷信的大伯真的當了他們的監護人,有權處理他們父母遺留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理論上來講,監護人隻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理的權利。”袁律師說完後,頓了頓,“但是,實際情況中,挪用被監護人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可避免。”

葉靜嘉聽到這裡,心中一沉,看起來這件事情,她不能不管。

當即便請教對方,有關監護人的問題。

“關於監護人的問題《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現在,葉懷瑾與葉懷信的祖父母去世,外祖父母沒有能力承擔監護責任,他們也沒有成年的兄、姐。

葉小姐作為關係密切的親屬,願意主動承擔責任,從法律上來講,完全可行。隻需要,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即可。”

葉靜嘉想了想,又問,“如果,他們大伯也想當監護人?我是否有競爭優勢,能順利成為他們的監護人嗎?”

“監護人的選擇與血緣沒有直接關係,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所以,理論上來講,你們擁有同等的競爭權利,但是有一點很重要,法院也會更傾向於未成年的意願。既然你說,是葉懷瑾等二人主動要求你當他們的監護人,那麼隻要你願意,就可以成為他們兄弟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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