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戶一保,百戶一甲?”
長安街頭,在告示之前,占滿了人群,議論紛紛。
“保甲之內,具連坐製,若有罪責,不告奸者同罪。告者,免罪並獲罪財之半!”有人大聲朗讀道,然後嘖嘖感歎,“告者取其半!如此一來,必亂矣!”
“嗯……也不儘然……”另外一人指著其中一條說道,“若誣告者,反罪……”
“村寨之戶可先行各擇連保,”還有人說道,“軍爵者,另列軍冊,不入保甲……”
“同保之內,若有盜賊,縱火,奸逆,蠱毒者,知而不報,論保甲律……”
“這……”有人感歎道,“此乃公孫之法也……莫非驃騎欲學……”
“慎言!”
“如此告示,既已明示,如何慎言?”
議論紛紛,但是護在告示之前的兵卒卻像是兩尊神像一樣,仰著頭,眼皮拉達下來,就像是看著螻蟻一半的目光看著麵前因為保甲法推出而有些躁動的士族子弟。
評論議政?
可以啊,但是評論歸評論,該執行的時候依舊不含糊。
更何況這個連坐製度,又不是斐潛首創,老關中已經很習慣了,不算是什麼大事,隻有這些外來的家夥,才是一副鄉下野人的樣子,實在是沒有見過什麼大場麵,鄙視之。
斐潛準備的保甲製度,也是拾人牙慧。
當然,連坐不是秦朝公孫鞅,也就是商鞅的專利。早在《周禮》之中就有記載,表示在周朝時期就已經設立了專門管理戶籍的官職,在國家的基層社會中實行什伍連坐製度,隻不過秦朝真正算是將其徹底的落到了實處,並且嚴格執行罷了。
漢代也有連坐,但是基本上主要的針對對象不是百姓,而是軍伍之中,然後一直到了宋代,才被王安石又重新推廣到了民眾層麵上。
不得不說,王安石確實了得,雖然因為曆史局限性,王安石並不能考慮得很全麵,以至於王安石的改革,沒過多久就被人推翻了,但是並不意味著保甲製度就一無是處。
否則,也不會有後續的王朝將其發揚光大,沿用傳承了。
保甲的雛形,在漢唐的時候,就已經有了。漢朝規定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唐朝則是定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
王安石最初的保甲製度1.101版本,其中有個很大的bug,就是保丁。王安石的想法是全民大練兵,設立龐大的民兵基礎,一來可以借保丁消除各地山匪盜賊,二來則是可以與宋代的募兵製相互補充,完善兵源,三來麼還可以省下一些養兵費用,藏兵於野。
然而理想呢,都是男神女神,現實呢,都是男女神經。
不要小看了華夏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優良傳統。
王安石的保甲之法,有對於保丁的補貼,保丁上番,也就是參加民兵訓練,“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鹽菜錢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錢七千文,大保長三千文。
既然有“郭奉孝”同學的補貼,自然就有人會琢磨著將“燒餅”上麵的芝麻扣些下來吃,當然,最開始是的時候是扣芝麻,但是一層摳一次,到了下麵麼,“燒餅”也就剩下兩三顆的芝麻了……
另外,增設的所謂都、副保,大保長等職位,王安石的原意也不錯,不過麼,相信在辦理一些事情的時候,見識過某些極個彆地方,其中的某一極小部分的社區臨時工的嘴臉,也就大體能夠明白,一旦雞毛遇見了令箭,就是碰撞出如何美妙的乾柴烈火來。
因此,最後王安石的反對派,給保甲之法以“徒足以困百姓,而實無益於軍實”,也算是中肯,不算是什麼故意抹黑。
斐潛現在用的保甲之法呢,就是後來升級的4.404版本。
漢代麼,有一條檢舉紅利法規,就是揭發者,可以獲得罪責之人一半的家產……
這個可是一個大殺器,漢武帝用之,然後袁紹曹操也都有用過。若是放到後世,比如像是販賣地溝油的,腐敗貪官的,影視圈潛規則的,抑或是一些影響甚大,危害較重的犯罪行為,隻要規定舉報之人,確實定罪之後就可以獲得罪責之人的財產一半,怕不是全國立刻都變朝陽?
當然,這樣的檢舉紅利法規也有其負麵效果,但是就跟兵刃一樣,就看是使用者如何用了,用的好就是利刃,用不好就是割傷自己。
所以斐潛特意強調了一條,誣告者反罪。就像是後世好多碰瓷,雖說抓罰了一波,但是收效甚微,還有一些因為年齡啊,性彆啊,罪責標準啊等等,導致碰瓷者的犯罪成本很低廉,但是如果能向誣告者靠攏,確定碰瓷者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