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第 351 章(1 / 2)

達倫無言以對。

“有罪必罰”是法律的基礎原則, 你讓他說為什麼要廢除死刑,他其實說不出個所以然,說什麼人權啊都是屁話, 總體來說就是刀子沒有割在自己身上不疼而已。

想了想, 張文雅又在備忘錄裡加上“同情心”這個概念。同情心是給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罪犯從犯罪行為開始實施的那一刻就自動失去了被他人同情的權利,侵害彆人人身權利的罪犯不配得到同情。同情罪犯是人性的倒退, 是道德感的混亂。

*

下午下班回家, 將這份備忘錄給肯尼思看了。

限製在十頁之內的備忘錄看起來也並不是很快, 實際要點在於法律判例, 福爾曼案是1972年裁決的, 到1976年七月,最高法裁決“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 批準判決格雷格死刑,美國於是恢複了死刑判決。距今已經一十三年, 期間又有很多死刑判決。

1980年, 最高法規定,在謀殺案中,隻有那些罪大惡極、有加重情節的罪犯才可以判處死刑。

如何判斷“罪大惡極”和“加重情節”就成了需要論證的問題。

福爾曼案的重點在他不是“主觀故意”謀殺受害者, 他在一次入室盜竊中被失主發現, 逃離過程中跌倒, □□走火, 打死失主;佐治亞州地方法院以謀殺罪判處他死刑。

反對死刑判決的大法官不是反對死刑, 而是認為福爾曼被判死刑是“過於嚴厲”,因為受害者是白人,而福爾曼是個黑人,如果福爾曼同樣是白人, 地區檢察官很可能隻會以“過失殺人罪”起訴他。

但張文雅認為,不用看福爾曼的膚色,也不用看他是否是因為失敗的盜竊升級為殺人,犯罪事實就是他殺了受害者,法院隻應該考慮這個事實。

*

“Honey,我認為——你寫的棒極了!”

“but?”

“沒有什麼‘但是’,很完美。”

“你能保持客觀嗎?”

“很客觀。這不是上庭辯護,不需要考慮彆的因素,隻需要闡述你的想法,你寫的很好,沒有需要補充的地方。Honey,我為你感到驕傲。你學的很快,也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技巧’。”

她小小的鬆了一口氣,“是嗎?我掌握了技巧嗎?”

“差不多。”

“我還沒有真正的上過庭。”

“耶魯不是有模擬法庭嗎?”法學院從一年級開始就有模擬法庭,會邀請法官和執業律師來擔任法官,幾名同學充當訴辯雙方,其他同學當陪審團和旁聽,一切都按照真實案件審理過程走。

“模擬法庭沒有那種緊張刺激的真實感。考過律師執照要多久才能上庭?”

“最快可以在拿到律師執照的第一周。”

她驚呼:“這麼快嗎?”

“有那種輕罪法庭,會審理的非常快,交通違規之類會在預審法庭或輕罪法庭,一名法官一天要審理幾十個案件,預審法庭審理的案件更多。”

她忙說:“我還沒有去過預審法庭。”好家夥!八小時要處理幾十個案件,算五十個好了,也就是說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不會超過十分鐘。

“沒什麼好看的,預審法庭上很多人,法官通常脾氣不會很好。”

“因為案件太多了嗎?”

“對,案件不能積壓,每天都有很多案件,一般的影響社會治安比如鬥毆、裸奔會判處罰金、社區服務;稍微嚴重一點的比如醉駕會判處罰金、強製要求參加戒酒互助會,有時候會是緩刑。法官的壓力很大,要在幾分鐘之內迅速作出判決。”

“法官的工作好像很有意思。”

肯尼思一笑,“你這是錯覺。”

“主持正義難道不是很有意義的工作嗎?”

“很有意義,沒錯,但也很勞心,還動不動就會被當事人威脅。”他皺了皺眉,想到那封死亡威脅信。

沒錯,美國是全世界最喜歡打官司的國家,每年的訴訟案件多達數千萬起,美國各級法院——除了聯邦最高法院之外——全都是滿負荷運轉。預審法庭通常是最輕微的案件,其中半數是交通違規,通常交完罰金就可以走人,有時候法官會讓你去重學交規,上完規定的課程後才算結案。

輕罪和重罪一樣都會有當事人不滿法官判決,為此威脅法官、乃至殺害法官的事情屢見不鮮,所以法官也是個高危職業。

*

備忘錄是周一下午下班前交給了金斯伯格,周一上午十點,金斯伯格大法官叫了張文雅去她的辦公室。

“坐。”金斯伯格指著辦公桌前的座椅。

張文雅便坐下。

“你的備忘錄我看了,寫的很好。這麼說,在死刑的意見上,你反對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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