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章(2 / 2)

而在聽得自己名字後,他更覺身在夢中。

還是崇文俊偷偷用手臂撞了他一撞,才趕緊上前,強忍興奮地大聲道:“領命!”

陸辭當然沒有權利處置齊京,但其犯下營造冤案等大錯,且證據確鑿,隻要上書過後,還是有權將其職位擼去,再臨時任命一位替其職的。

若是林樓表現優異,陸辭還可以知州的身份,對其進行舉薦,說不定就真提拔上來了。

陸辭點點頭:“去。”

還在獄中好吃好喝的王狀,渾然不知鑽漏子的好日子已到了儘頭。

更不知一直幫他遮掩的以齊京為首的一乾人,也悉數落了馬,灰溜溜地停了職,在家中膽戰心驚地等陸辭上奏疏後的結果。

在陸辭擺明了要嚴查這頭攔路虎的情況下,林樓查起來自然不再感到束手束腳,加上崇文俊全力配合,次日就發出募告,鼓勵知情人對其進行告發……

聽聞此事的百姓,起初還不敢相信。

直到有膽大、曾受其害的,鼓起勇氣去官衙對其進行了告發。

他口述了一份訟紙,落了花押,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況後,賞錢就給他發下來了。

——陸知州是真要為民除害了!

這消息一傳出後,哪怕賞錢不多,也湧出了無數平時敢怒不敢言的百姓,前去告發其劣行和罪狀。

樹倒猢猻散,牆倒眾人推。

昔日還橫行霸道,讓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狀,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

王狀知情況不妙,自然不肯招供,還大聲喊冤起來。

要真認下了,那可不是關上十天半月,罰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錢就能擺平的!

林樓樂了,向陸辭上報時,表示犯人不肯招供,可否對其用刑?

當然,用刑不僅需要通過陸辭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級都有具體規定,不能隨便施行,更不能致其死亡。

但就這樣,也夠讓這昔日威風的攔路虎,狠狠喝上一壺了。

王狀雖不是硬骨頭,但也知道此時萬萬不能招認,便咬牙撐了下來。

陸辭聽了林樓彙報後,淡然提醒道:“現是罪證確鑿、人證物證俱在,可以根據罪證定罪,不必非讓他招供的。”

相比起不敢確定這點的林樓,陸辭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

但在林樓來問他是否能用刑時,他故意未先說出口,而是在用過刑後,才出此言。

就讓好不容易熬過刑罰的王狀,一番努力付諸東流。

最後聽得‘脊杖二十,配役通州海島,麵刺七分’’的判決時,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狀,也趕到了寒毛直豎的恐懼。

他自是不服。

犯人一旦不服判決,按照宋律,是可提起上訴的。

自數十年前,‘不得越訴’的條律出來後,人犯大多都隻在錄問或宣判時稱冤,求翻異了。

王狀自也不例外。

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當他強打起精神,欲向那位新任的陸知州稱冤時,卻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夢,還來得令人絕望的一幕。

——眉目俊美,麵如冠玉的陸知州,竟是如此的眼熟……

作者有話要說:  注釋(今天的全出自《兩宋文化史》):

1.犯人如不服判決,可以提出上訴。上訴,一是在錄問或宣判時稱冤,叫做“翻異”,向原審判機關申訴;二是宣判後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訴。宋初,上訴可以直赴京師擊登聞鼓或邀車駕向皇帝申訴,後來因直訴的人太多,至道元年(995)乃規定“不得越訴”,而必須先經所在州縣、監司;不受,才能向登聞鼓院、檢院申訴;鼓院、檢院不受,才能向禦史台乃至皇帝申訴。京師地區則先向糾察司申訴;不受,再向鼓院、檢院等申訴。

上訴有時間限製,北宋規定為半年

2.用刑:

審訊過程中,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法官可以用刑逼供。從縣法司到大理寺,均可用刑,但用刑必須是長官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級都有規定,不能隨便施行,如果違反規定而刑訊致人犯死亡的,要受不同程度的處罰。刑訊數滿,犯人仍不招供、不能審得實情,則必須釋放該犯人。

當然,如果罪證確鑿、人證物證俱在,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規定又不能用刑(如享有特權的品官、老幼病殘、孕婦等),則可以根據罪證定罪。

3.碎款和錄狀:

犯人的供狀稱“碎款”,大多零亂無章,是審判的第一手材料,一般不上呈,另由法官根據“碎款”仔細整理抄錄出一份條理清楚的正式供狀,由犯人簽押,作為判決的正式依據。送報上級審核的案狀,通常則又是從正式供狀犯人簽押,作為判決的正式依據。送報上級審核的案狀,通常則又是從正式供狀中抄出,稱“錄本”,有時隻節錄案情概要,故又稱“節狀”。為防止官吏從中作弊,審核機關審核時,還可以索取原狀對照。

4.回避:

回避有四種情況:一是故舊關係和科舉同年同科及第等的回避;二是籍貫回避;三是案發起訴人和緝捕人必須回避;四是法官內部有親舊關係的,不能同時擔任同一案件的審判工作。

5.募告:

宋代無專門的檢察機關提出公訴,起訴一般有四種方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向官府提出;二是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發,官府對某些犯罪還以物質鼓勵人們告發,稱為“募告”,也有強迫人們告發的,如對謀叛等大惡,不告者要負“連坐”之責;三是罪犯自首,有罪犯自發的,也有官府強製的;四是各級官司糾舉,包括監察機關通判、監司、台諫等彈劾論列,行政長官覺察按劾,官司互舉,中央遣使巡察等。

6.刑罰:

宋□□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把五刑中的笞、杖刑一律折為臀杖;徒刑折為脊杖,杖後釋放,不再服勞役;流刑折為脊杖,杖後除原為加役的改為就地配役三年外,其餘流刑均改為就地配役一年。

7.配役和刺字

配役又稱“刺配”,是指對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後刺麵再押解到指定地點服役的刑罰,是集杖、黥、流、役於一身的一種複合刑罰。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責外,大多要刺麵,是古代“黥刑”的複活,這也反映了宋代統治者對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嚴懲。刺麵多用針刺;刺的部位依情節輕重有耳後、背、額、臉的區分;刺的內容,或刺字或刺其他符號,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強盜犯就在額部刺“強盜”二字,也有刺上所服勞役的名稱如“某指揮雜役”、“某州某軍重役”等;刺記號一般是刺環形,也有刺方形的,刺字或記號的大小也有規定;刺的深度也因罪行輕重而不同,一般根據配役地點來分,配本城刺四分,配牢城刺五分,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刺七分。

配役的地點宋初多送往西北邊地服軍役,後因犯人往往逃亡塞外勾結外族入侵,遂改為發配海島或廣南地方。根據犯罪的輕重依次為:海島包括登州(今山東蓬萊)沙門島和通州海島,遠惡州軍包括瓊州、萬安、昌化、朱崖(今均屬海南),廣南,3000裡外,2500裡外,2000裡外,1500裡外,1000裡外,500裡外,鄰州,本州等。配本州、鄰州、500裡外的多在本城,千裡外以上的則大多在牢城。宋軍種有禁軍、廂軍、鄉兵和蕃兵,其中廂軍隸屬地方管理,專供官府百役,軍額有二百餘種,本城和牢城即為其中的兩種,其兵源主要就是配役犯人,本城收罪行較輕、身體較弱者,役使也較輕;牢城則配罪行較重犯人,役使也重。

8.《宋刑統》

宋代的法律法規大致有律、敕、例等三大類。

“律”即《宋刑統》。建隆四年竇儀等以《後周刑統》為藍本,參照《唐律疏議》等修改、補充而成,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宋刑統》包括“名例律”六卷二十四門五十七條、“衛禁律”二卷十四門三十三條、“職製律”三卷二十二門五十九條、“戶婚律”三卷二十五門四十六條、“廄庫律”一卷十一門二十八條、“擅興律”一卷九門二十四條、“賊盜律”四卷二十四門五十四條、“鬥訟律”四卷二十六門六十條、“詐偽律”一卷十門二十七條、“雜律”二卷二十六門六十二條、“捕亡律”一卷五門十八條、“斷獄律”二卷十七門三十四條,共十二篇三十卷二一三門五零二條。內容主要是刑事法律,也有部分屬婚姻法、民法、訴訟法、財產繼承法等的範疇。網,網,大家記得收藏或牢記, .報錯章.求書找書.和書友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