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共同債務(1 / 2)

() 彩禮案件之後是房子冠名權的問題,這也是城鄉婚姻中兩大最突出的矛盾點。

小美是一家策劃公司的美工,在一次商業活動中結識了客戶公司的職員姚先生,兩人的老家相鄰,經過近半年的接觸,兩人領證結婚。

姚先生在老家供有一套房,首付由男方父母所出,房產證上寫的是姚先生的名字,婚後兩人共同還貸,期間小美多次提出在房產證上加名,被姚先生以各種理由婉拒。

三年後,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對於房子的處置權產生了嚴重分歧,姚先生認為房子是婚前購置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而小美認為自己承擔了還貸義務,房子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價三年翻了一倍多,是我大天朝無疑了。”陳博掐指一算,如果女方最後啥也沒撈著,光是經濟損失就接近30萬。

兩人對於房子如何處置分割在存續期內沒有特殊協議,考慮到還貸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出於照顧弱勢群體,法院判決房子歸男方所有,同時令男方補償女方相應價款27萬元。

“房子目前市價100萬元,當初買的時候首付三成15萬,三年女方還貸支出15萬,賠償27萬,其中12萬是溢價補償,虧了還是賺的?”

陳博算完數學題,問起王旭的意見。

“感情的事,哪有贏家。”王旭言簡意賅。

“單從經濟學角度考慮。”陳博增加了一個限製條件。

王旭認真分析道:“如果房子是自住,男方肯定虧了,如果是投資用途,男方穩賺,因為當地房價預期還會上漲,女方享受不到後續的溢價補償。”

“確實是這麼個道理。”陳博點頭表示認同。

這事若擱在微博發酵,絕壁會引來各種營銷號聲援,什麼三年光陰豈止12萬,狗男人還有臉要房,這輩子和房子過去吧….

法官在判決時要儘力排除輿論乾擾,同時考慮到案件本身對於社會道德認知的負麵影響,極力做到公平公正,捍衛司法莊嚴。

財產的案例看完了,旋即進入到負債環節,張先生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並在下屬子公司擔任要職,在與妻子小芳婚姻存續期內以個人名義舉債,所得款項用於公司日常運營。

後雙方感情破裂,法院判處財產共同分割,小芳不滿張先生的舉債行為,要求對方獨立承擔債務,法院駁回了小芳的請求。

“人家又不是去賭,正規途徑借來的錢拿去做生意虧損掉不是很正常嘛。”陳博也認可法院的判決。

接下來的案例是關於隱瞞負債的,美妝店的老板娘小可認識了某地產大亨徐先生,婚後小可發現徐先生並非先前所說的那般,不僅地產大亨的身份是偽造的,背地裡還欠了300萬外債。

在審理案件中,法院沒有將徐先生的這筆300萬欠款確認為夫妻共同負債,而是判令徐先生單獨承擔償還責任。

而後又介紹了轉移財產和惡意負債,主角仍是這位徐先生,他利用雙方的夫妻關係,串通老鄉虛構借條200萬元,借條注明的款項用途是美妝店日常運營,實則被徐先生揮霍一空。

在這裡,法院的判決有些不儘如人意,由於是婚姻存續期內產生的,屬於雙方共同負債,小可需要對這筆不菲的欠款承擔償還責任,但法院同時賦予了小可對徐先生的追索權。

乍一看沒什麼,原本是徐先生欠老鄉200萬,現在分成了兩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小可欠老鄉100萬,徐先生欠小可100萬,最終債權人和債務人沒發生實質改變。

然而在操作過程中,小可向徐先生討回欠款的難度極高,畢竟人家是誠心誆你的,倘若小可不還老鄉錢,被法院強製執行,極有可能上失信人名單,也即是所謂的老賴。

法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本意是出於對善意第三任合理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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