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書友關於‘行善權’疑惑的回答(大家隨便看看,我瞎寫的)(2 / 2)

我覺得有。

即便你是政府官員,也不一定有資格調查貪、汙犯。

比如,衛生所的所長,能調查鐵道部的貪腐嗎?

顯然不行。

連官都不能管官,百特曼一個平民,卻做了警察、紀檢委、檢察院等一乾執法機關的活。

所以,我覺得他的行為,對現有司法是一種傷害。

可我之前又說了,沒他乾預,哥譚法律隻會更加敗壞,他其實在捍衛法律。

總結:英雄的行為,對法律有傷害,也有好處,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正效果,就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有好處,既然有好處,那就改法律。

一百條罪行,可能對應一百條法律,今天改一條法律,明天再改,總有一天,法律全部該改掉,以法律為基礎的製度和舊社會,不也跟著崩潰了?

彆說全改,隻改一部分根本法,舊有的社會製度也頂不住。立國之初的法律,決定了國家的最終走向,等需要改良時,你改良了隻能加速滅亡,反正我沒見過古今中外的曆史上,有哪國改良成功的,最終都是徹底革新......算了,隻說英雄,不談法律,我就一個理科生,不懂文科的那些東西。

回到英雄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負效果,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無益,無益就該取消,英雄消失。

而英雄時代來臨,說明世界需要英雄,那問題來了,這是否代表米國現有的法律和製度,不適應新時代,要崩潰了?

於是,哈莉才有之後的一係列感慨。

這便是“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後一段,我想表達的內容。

唉,可能篇幅有限,我當時又想到哪寫到哪,寫得隨性,內容不夠精煉,引起大家的誤會。

當然,也可能沒誤會,隻是不讚同我的說法。

不讚同也沒關係,我自己沒想要、也沒能力強化這方麵的內容,隻不過正好寫到英雄與法律衝突的這段劇情,有感而發罷了。

對整體情節沒影響。

我想說的內容,在上麵已經說完,最後再回答讀者質疑用魯智深舉例子的事。

魯智深是個非常精細的人物,打鎮關西時,也沒想殺人,他去挑釁鎮關西,讓他剁肉餡,是為了給金翠蓮父女拖延時間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出城,他在肉鋪拖著鎮關西。

很顯然,他這麼安排的時候,肯定沒想打死人,結果力氣太大,鄭屠又太虛,三拳把人打死了,犯了法......

魯智深犯法,絕不是單純為了“出氣權”,他的行為都在一套完善的邏輯內,都為了達成一個目標:讓金翠蓮父女徹底逃脫鄭屠的魔掌。

還有個細節,金翠蓮父女今早離開,而昨晚,魯智深就把自己和史進身上的錢給了金翠蓮。

呃,打虎將李忠的錢,好像被魯智深扔了回去......

第二天上午,金翠蓮離開時,他去鄭屠鋪子鬨事。

很顯然,他在鬨事時,就沒打算事後再見金翠蓮,該安排的早就安排好了。

做好事做到這種精細程度,魯智深絕對是有勇有謀的級超級英雄,超英比他強的很少。

可連魯智深都犯了法,傷害了法律,其他英雄呢?

百特曼經常把人送到,而不是殯儀館,並非他技術好唔,大概比魯智深強點,但肯定不可能每次都不出錯,他不出錯,隻因為漫畫作者不讓他出錯。

某方麵講,英雄代表人治,因為對與錯、出手時機和力度,全憑英雄自身的善惡觀和當時的感覺決定,不如法律那麼標準。

可能英雄的行為恰好在法律框架內,不違法,反而完善了法律的不足之處,更大可能卻是如魯智深,好心好意卻在無意中犯法。

這便是我談英雄行善權對法律不利影響時,用魯智深舉例的原因。

現在回去看看原章節內容,的確容易引起讀者誤會,是我的問題,沒把話說清楚,不過,這隻是一本同人,真詳細討論行善權、法律、社會製度之類的,純屬有毛病.....呃,我現在貌似就有毛病了,花了幾個小時寫這章內容,連回複讀者評論的時間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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