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智力障礙(一)(2 / 2)

嬰啼 superpanda 5758 字 7個月前

她總覺得不大對勁。

女方名叫林春,自始至終未發一言,而且一直張著嘴巴,直著目光,整個人都呆呆的。

想了想,應笑說:“可能是因為男方年紀有些大了,不過,我先看看女方的子-宮以及卵巢情況哈,確定一下。”

男方、女方父母、男方父母五個人都說:“行。”然而女方還是無言。

“我們照照B超好了。”應笑一邊說一邊站起來,向一邊的簾子後頭走,“林春是吧?來吧。”

一般情況女方都是自己一個人做檢查的,然而林春卻不是。她的媽媽扶著林春,一步一步地走過來,林春仿佛並不知道自己應該向那一頭走。

到B超床邊,林春媽媽扶她上去,而後忙忙碌碌忙個不停,幫著林春脫鞋子、脫褲子,又幫著她躺下來、曲起雙腿架在兩邊。

“……”應笑便對林春媽媽說,“您出去吧。等一等。”

林春媽媽有些猶豫:“可……”

應笑眼神不容置疑,於是林春媽媽糾結片刻,終於還是出去了,說:“醫生,她……有點特殊,你隨時叫我們啊。”

應笑說:“行。”

接著,應笑一邊照B超,一邊與林春說話,她說的話非常簡單:“林春,是吧?”

林春說:“啊啊啊!!!”貌似還挺開心的。

“……”應笑又問,“你老公叫什麼名字啊?”

林春還是:“啊啊啊!!!”

仿佛一個咿咿呀呀都不會講的小嬰兒。

到這,應笑基本能確定了,這個林春大概是個重度智力低下者。

而重度智力低下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辦法清晰表示自己結婚的意願。

應笑關注過相關的事。

2021年以前,《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三點沒明確規定,但是一般是參考了《母嬰保健法》的說法,就是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其中“有關精神病”可包括重中輕度智力低下。1986年衛生部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規定了,“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許結婚”,附件3中又寫下了“十五、精神病……(一)重度智力低下,智商在25以下,相當嬰兒智力,不會說話,隻能發音,感情反應基於原始本能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能力……禁止結婚”,給婚保醫生參考。雖說強製婚檢後來被取消了,可這一條依然是有相當大的參考意義。

可現在卻非常麻煩,因為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隻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刪掉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而《民法典》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說,法定代理人是可以替子女們“結婚”“離婚”的。

關於疾病,《民法典》隻剩下了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應笑知道,有些父母將這樣的女兒賣給彆人結婚,甚至還有女方丈夫再將妻子轉賣給另一人的。也有些父母並不圖財,甚至不圖輕鬆,隻是擔心百年之後自己女兒無人照顧,便想給她一個丈夫、一個子女。

應笑現在並不知道林春夫妻結沒結婚,有沒有證,感覺,大概率有,不知道是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沒有察覺女方問題,還是彆的。

“……”應笑放下女孩的腿。

可剛一放下,她的眼睛就刺痛了下。

因為姿勢的變化,應笑發現女孩白皙的大腿上青青紫紫,有好大的一塊淤傷!!!

一陣憤怒爬了上來。

是啊,林春隻會“啊啊啊啊”,照顧林春費心費力,她的丈夫、她的公婆大概率是時常暴躁的,同時林春不會說話、不會求助,更不會報警,甚至無法告訴父母她遭遇了什麼事情,是絕對的弱勢方,男人當然有恃無恐。畢竟,極有可能,今年已經48歲的男人單純是為了子孫後代,才娶了林春這個重度智力低下者的,沒有任何感情基礎。

雖說林春父母還有婦聯等等部門可以監督,但監督監護人的製度並不完善,林春父母也有可能疏忽大意,甚至可能故意視而不見!再說了,監督總歸是不可能360度無死角的。

無意識地,應笑的手輕輕撫-摸林春腿上的傷痕,想:這個女孩……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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