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1 / 2)

經過此事之後,刑部不日便開始著手,製定出台了正當防衛這一律法,以及對防衛過當的相關解釋。

這一條律法的出台,不僅保障了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時又震懾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更是鼓勵了社會每個人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的正義之風,可謂是意義重大。

這是大秦法製的進步,亦是屬於正義的勝利!

當然,隻有李陽明白,正當防衛這條律法的問世,其實最重要的意義,是在這個時代,大秦帝國對於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認可和保護。

這可是意義巨大啊!

另外,此次除了匡正、優化了私鬥罪的不足,製定出台了正當防衛這條律法,刑部還對敲詐、勒索做出了進一步的定義解釋。

將投機取巧,以誣賴的形式,進行訛詐的形為,視為敲詐、勒索罪,刑獄半月至七年不等。而且,在大秦律法裡,特彆解釋了一條,那就是以利用他人善心,行投機取巧,以誣賴的形式進行訛詐的違法行為,不論訛詐金額多寡,一律視為情節特彆嚴重,進行重判。

換句話說,普通的訛詐,比如故意手裡拿一個花瓶,讓你碰碎,這樣的投機取巧行為,可視為情節輕微,刑獄半個月或許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結果反被誣賴,進行訛詐的形為,無論你訛詐多少錢,哪怕隻是一個銅板,那也是視為情節特彆嚴重,直接重判,就是刑獄用年來算了,比如五年?七年?

總之,這一律法,亦是為了維護及宏揚社會之正義及高尚品德的風氣。同時打擊誣賴、訛詐行為。

什麼調解,什麼訛詐失敗就算了,這些通通不存在,直接判刑,往最高的刑罰判。

用李陽的話來說,就是一個社會,人人隻在乎得失,一個原本良善的人,卻不敢輕易幫助他人,一個負有正義之人,見到不法行為卻不敢仗義執言,不敢見義勇為,那這樣的社會,是極其冷漠的,極其自私的,而如果這一切現象和現狀是因律法造成的,那這樣的律法就必須是要匡正和修改優化的。

所以,大秦的律法,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可謂是提前做出了預防。

李陽要讓將來的大秦,每一個善良的人,都可以放心去樂於施助,去幫助有需要幫助的人,讓每一個充滿正義的人,可以大膽的去對惡勢力和違法行為說那個“不”字!

同時,亦讓每一個膽敢利用他人的善良,消費善良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

相關律法,很快出台,直接便發布大秦各行省、郡縣。

與此同時,於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國亦對司法體係進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製,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門,行省下麵有郡縣兩級,其主要是郡守、監禦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郡守,郡的長官。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負責監察郡治的監禦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監禦史,隸屬監察院,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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