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自從李陽對秦軍改製後,郡尉已經從軍隊體係脫離出來了,淪為了一郡之治安長官,用後世的話來說,就是市公*局長。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
也正是因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製如此,所以由此可見,大秦地方上的司法體係,是沒有獨立開來的。司法與行政權力,都是一地長官說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撫說了算;在郡,郡守說了算;在縣,縣令說了算。唯有監禦史,才是隸屬監察院,不受製地方長官。
而且,特彆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沒有上訴一說的。
也正因如此,李陽認為大秦的司法體係必須要進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將司法從地方的行政機構中獨立出來,名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權力的機關,負責審案、判決,此時相當於就是後世的法院和檢察院的合體。
同時,監察禦史們的機關則改為監察署,相當於後世的紀檢監察機關。
這司法署直接從地方獨立出來,隸屬刑部,不受地方長官製約,而且有爭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長官巡撫或郡守來作最終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級司法機關。
比如,縣級的司法署,存有爭議的案子,或不服判決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級的司法署上訴,若還存爭議或不服,可繼續上呈行省司法署。
這樣一來,整個司法體係,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錯案了。同時,也督促了各級司法部門公正、公平的審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實行,起初百姓並不以為如何特彆。
但是,任何時代,都是有那麼一部分聰明、有才識、有遠見的人。他們立刻就意識到了,司法改革背後帶來的深遠意義和影響。
接著,在這些人的解釋下,頓時越來越多的百姓都明白過來了,原來司法改革,等於是讓全天下的每一個人,在律法麵前都能公平、公正的得到對待。
以往,縣令說你有罪,你便是有罪,縣令說你無罪,有罪亦是無罪,百姓豈能有說“不服”的權利?
可如今不同了,案件之審理之權,不再隸屬縣令之手,隻要是無罪的,哪怕縣級的司法署判你有罪,你亦可上訴至郡級司法署,上訴至行省,甚至有些特彆爭議的案件,行省亦會呈到刑部來決議。
總之,這讓每一個普通百姓,都看到了在律法麵前,人人公平、公正對待的希望。
也正是因為此次司法改革的意義深遠、重大,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載入了史冊。
史記載:“公元十一年,初冬,秦鎮國君李陽,行司法改革,獨立司法署,實行上訴權。此次司法改革,不僅奠定了大秦帝國依法治國的基礎,更是標誌著,每個人在律法麵前皆有追求公平、公正對待之權利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