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潛力(2 / 2)

[美娛]歌後之路 焦糖冰 4914 字 8個月前

各種外因內因的聯合下,卡莉似乎理解了為何組合成立得這麼急,目前來看,奧巴馬的贏麵實在太大了。

當然這也決定了組合近幾年的形象定位都必須是“積極向上的乖乖女”,百分百“家長友好型”。雖然以“再造布蘭妮”為口號,但她們肯定萬萬不能唱《寶貝再來一次Baby one more time》這種有“暗示”的歌,至少首單和首專的主打單曲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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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有利因素的分析,都建立在組合能順利成團的基礎上。但目前來看,消極的地方在於,已經有電視亮相經曆的Kat Graham,似乎有自己的打算……

“我和我的委托人需要針對該條款另外溝通。”Kat的律師,麥迪遜先生在和Kat點點頭後,對羅賓森女士的回答依然懸而未決。

卡莉自己的律師——從LA當地高價聘請的梅森先生,此時適時加入,“我方對合約也有疑問,關於預付與抵扣(Advand Reent)和版權盈利計算(Royalty Calcution)條款。”

這就是紐約的律師所說的“壓榨”條款了。預付、抵扣和版權計算,都和藝人的收入息息相關。在流媒體紅火之前的2008年左右,歌手從唱片公司因唱片銷量而獲得的收入通常都是微薄的,大頭都被公司和製作人拿走。

唱片公司一般會先行支付給藝人一筆所謂的“預付款”,作為唱片的錄製經費,但這筆預付款,未來是要從藝人歌曲的版權收益裡扣除的(recoupable advance)。

而卡莉她們的合約形式是行業內90年代中期後流行的“360合同”(the 360 Deal),又名“多重權益合同”(the multi-rights Deal)。和傳統的單一唱片合同的不同點在於,360合同——顧名思義——唱片公司包攬了從唱片製作到巡演、再到分銷、周邊產品、境外銷售許可等等一切和藝人有關的事務。

同樣的,這種合約,唱片公司要分走的盈利比例也會更高。

360合約往往隻能吸引剛起步的藝人,很多已經站在行業頂端,供養得起自己獨立團隊的藝人卻不會簽這種合同。因為藝人經常會覺得公司其實什麼都沒做,卻要分走大部分利潤。

因為合約性質,以及三個女孩兒目前話語權的微弱,在她們的合約裡,之後可能會花在她們身上的其他成本,如分銷、推廣、巡演等,也要從本就不多版權收益裡扣除(某些合約裡,這些費用扣除的比例是可以談的)。

“我們有疑問的地方在於,根據合同,抵扣的基數為我委托人以及另外兩位合作夥伴根據合約應得的版稅,而非她們某一首歌產生的全部版權收益——這是不公平的。舉個例子,按照合約目前的規定,女孩兒們的分成比例為10%;如果貴司給她們一張唱片的預付款和製作成本為2萬美金,而這張唱片的銷售版權收益總數為10萬元;按照分成比例,女孩兒們隻能分得1萬美金,而抵扣基數為她們的收入,這1萬美金還沒有超過要抵扣的2萬。所以,就會出現一種情況,女孩兒們出一張唱片,版稅上一分錢都拿不到,公司拿走了全部的10萬。”

“因此,我們主張,預付款和成本的抵扣基數應為全部版權收入。套用我剛才的例子,2萬應該從10萬總數裡扣,剩下的8萬,以10%的分成比例再分配。”

梅森律師使用更進一步的談判策略,“或者,將10%的比例提高到20%,我們才會接受抵扣基數為藝人收入的條款。”

大型唱片公司的版稅分成一般隻有10%到20%,隻有獨立唱片公司能到五五開。而RCA和索尼是目前市場引領者,旗下一線歌手並不少,20%的比利幾乎是不可能的。

梅森律師提出第二種策略,隻是為了對比第一種的優惠——為了讓卡莉她們這種一窮二白的新藝人早點兒拿到錢。

不管是Kat的律師,還是卡莉的律師,應該都看出了RCA打造這支組合的用意,以及二人的不可替代性,所以才會采取如此激進的談判策略。因為對於一般的藝人,能簽一個合同就不錯了……正常情況下,剛起步的藝人可以先談一個短期的,未來再想辦法在續約時為自己爭取權益。

作者有話要說:  *我還真在“湯不熱”上翻到了一份真·唱片合同的照片,但是隻有第一頁,放到圍脖裡了,供對這種法律文件感興趣的親親參考。

*先不承諾欠的二更的時間了……每次都被打臉_(:з」∠)_,總之合約這個難點目前過了大半,英文的法律術語看得我頭大……Quora(美版知乎)是個好地方,就是需要翻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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