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五年(公元260年),魏帝曹髦不甘司馬氏威脅自己帝位,召見王經等人,對他們說“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也”(後演變為成語“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帶領冗從仆射李昭、黃門從官焦伯等,授予鎧甲兵器,率領親兵討伐,[11]司馬昭遂使親信賈充派遣武士成濟殺害曹髦,事後成濟被處死,而司馬氏家族則沒受牽連。司馬昭另立常道鄉公曹奐為帝。(見“司馬昭弑君”)
此外,以竹林七賢為代表的一批玄學名士對司馬氏持消極反抗態度,他們之中的大部分在魏末晉初都陸續歸服於司馬氏,嵇康則被司馬氏以非毀名教和欲助毋丘儉為亂之罪名殺害。[
這一時期,曹魏與吳蜀交兵仍頻,尤以蜀漢薑維為甚,號稱“九伐中原”,雙方互有勝敗。
禪讓而終
隨著蜀漢國力日下,景元四年(263年)魏朝司馬氏展開攻滅蜀漢計劃,派遣鐘會、鄧艾、諸葛緒等攻伐蜀漢,結果蜀後主劉禪出降。蜀漢滅亡後,鐘會密謀據蜀自立,誣陷鄧艾謀反,與蜀漢薑維共謀其事,卻被眾魏將所攻殺,鄧艾也遭衛瓘所派遣的田續殺害。
其後司馬昭病死,其子司馬炎於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日(公元266年2月8日[66]),逼迫曹奐禪讓,改國號為晉,曹魏遂亡。
曹奐禪讓後,被司馬炎封為陳留王,享有使用天子旌旗,行曹魏正朔,郊祀天地禮樂製度皆如魏舊,上書不稱臣,受詔不拜的特權。[13]作為曹魏後續的陳留國(公元266年—公元479年)曆經兩晉、劉宋,傳至南齊,享國214年。
控製範圍
曹魏的疆域主要在曹操時即大幅發展,至曹丕稱帝建國後定型,約占有整個華北地區。大致上北至山西、河北及遼東,與南匈奴、鮮卑及高句麗相鄰;東至黃海。東南與孫吳對峙於長江淮河一帶及漢江長江一帶,以壽春、襄陽為重鎮;西至甘肅,與河西鮮卑、羌及氐相鄰。西南與蜀漢對峙於秦嶺、河西一帶,以長安為重鎮。在立國後原有87郡及十二州,有:司隸、徐州、青州、豫州、冀州、並州、幽州、兗州、涼州、雍州、荊州(占東漢荊州北部)、揚州(占東漢揚州北部)。
曹魏於西域設置管轄海頭(今新疆羅布泊西)的西域長史和管轄高昌的戊己校尉。
黃初二年(公元221年)孫權稱藩後,曹魏讓孫權領有荊州牧,將荊揚等孫權勢力則定為荊州,曹魏原直轄的荊州北部改稱為郢州。雙方決裂後曹魏複改郢州為荊州。
黃初元年(公元220年)至黃初七年(公元226年),分隴右置秦州,最後並入雍州。滅蜀漢後分益州置梁州,共增加兩州。
政治
文官製度
在官員的任用上,從曹操起,實行“唯才是舉”的原則。為了更多的招攬人才,魏文帝在稱帝前,建立了九品官人法,其做法是:郡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小中正采擇輿論,按人才優劣定品第高下,上報大中正;大中正核實後上報司徒;司徒再加審核然後交尚書選用。還規定,郡人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特彆優異的不受戶口限製。這種製度在開始實行的時候,重視輿論,不拘爵位,“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比起東漢末年外戚或宦官操縱仕途與單純以封建道德為標準的“舉孝廉”,無疑是一個進步。
魏文帝在黃初五年(公元224年)立太學,設立春秋穀梁博士,提高了官員的素質保證。
魏明帝時,采納代理司徒董昭的建議,立郎吏課試法:“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罷退之。”魏明帝又詔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法七十二條,交百官議,議舊不決,未能實行。
魏宗室封爵分王、公、侯、伯、子、男(以上皆稱國)、縣侯、鄉侯、亭侯、關內侯十等,皇後以下的嬪妃,分貴嬪、夫人、淑妃、昭儀、昭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美人、良人等爵號;又置列侯、關內侯、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十五級)共六等爵以賞軍功,關內侯以下皆不食租,謂之虛封。文武官吏的級彆分為九品,俸祿發給粟米,以石計算。
地方製度
曹魏大致繼承東漢的疆域及政區製度,為州、郡、縣三級製。州設刺史或州牧。郡設太守。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
郡製方麵:曹魏河南郡治洛陽,為京師所在,稱司州。曹魏又設王國,置相,與郡同等;縣製方麵:曹魏有公國、侯國、伯國、子國、男國之封。
法律製度
魏文帝承用秦漢舊律,明帝命陳群、劉劭等刪節漢律令,製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書官令》(治朝官)、《軍中令》(治軍)共一百八十餘篇,又置律博士,專用鄭玄的學說解釋律令。
地方各級行政長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機關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決。
魏文帝時,曾沿用秦漢舊律,有所謂誹謗妖言罪,犯者殺,告者有賞,在實行中誣告者甚多。黃初四年,文帝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補充規定: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漢律。但漢律自蕭何於漢高祖時在秦律的基礎改定而來,經過四百多年的發展變化,顯得十分龐雜與苛碎,已不適應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的情況。正如《晉書·刑法誌》所言:”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這說明漢律不但條目繁多,十分龐雜,而且前後矛盾,互相重複,所以在實際上應用起來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詔改定刑製,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製《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資治通鑒》胡三省注雲:”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書官令,用之於國;軍中令,用之於軍。”《晉書·刑法誌》認為此次定律:“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所以曹魏定律,是在秦漢律由簡到繁以後,中國封建刑律由繁到簡的又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對晉律和唐律的產生具有直接的影響,在中國法律製度史上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軍事
編製
曹魏時期的中央軍,分為中軍和外軍。魏的中軍略等於漢代的南北軍,擔負著宿衛皇宮、拱衛京師的任務,所以《曆代兵製》認為“魏製略如東漢,南北軍如故”,依然把魏的中軍稱為南北軍。不過由於漢末三國戰事頻仍,中軍常常四出征伐,與漢代北軍相比,魏中軍的作戰任務重得多。
《曆代兵製》敘述了魏中軍的發展:“初,曹公自置武衛營於相府,以領軍主之。及文帝增置中營,於是有武衛、中壘二營,以領軍將軍並五校統之。”武衛營是曹魏集團最親近的宿衛禁兵,其設置時間,王欣夫《補三國兵誌》說在建安十三年(公元二零八年)。那時曹操剛做相國,便在相府自置武衛營。當時漢帝的禁兵為數已不多,且在曹操控製之下,武衛營一成立,相府更是威重漢宮。武衛營的統帥最初是許褚,官職為武衛中郎將,後遷武衛將軍。曹魏王國作武衛將軍的,都是皇帝很親近的人。魏文帝置中壘、中堅二營,歸中領軍統帥,魏明帝又置驍騎,遊擊二營。《曆代兵製》隻提到武衛、中壘二營,有所疏漏。《曆代兵製》說“武衛、中壘二營,以領軍將軍並五校統之”,也是不確的。事實上,曹魏先後置武衛、中壘、中堅、驍騎、遊擊等新五營,歸中領軍統帥;東漢以來北軍的屯騎、步兵、射聲、越騎、長水五營,曹魏時期依然存在,但兵員已少的可憐,五校地位已不如武衛將軍等,已無可能去統帥武衛、中壘等新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