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章 刑附民(二)(2 / 2)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對其適用實刑;2、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因刑事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43171.78元(具體詳見賠償清單)。”

“……被告人及其家人對原告人實施毆打行為,致使原告人左側鎖骨骨折、左臂尺橈骨骨折、皮膚挫傷等。事故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A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3天,於2023年6月5日出院。2023年9月22日,經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人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1]

“事情發生至今,被告人沒有主動向原告人請求諒解,且沒有支付原告人任何費用,原告人的所有醫療費都是自行墊付的。原告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精神上、身體上、經濟上造成巨大的傷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薑海藍念完之後,看向梁濤,“審判長,起訴狀宣讀完畢。”

梁濤點了點頭,問魯興華和羅學海有什麼意見。

魯興華略帶遲疑,“我願意進行賠償,但是他們提的賠償金額太高了,能不能少一點?”

至於羅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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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看著梁濤,“法官,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給我的是刑案,刑附民部分沒有指給我。”

雖然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這可是兩個案子啊。

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委托,簽授權委托書可是要簽兩份。

同樣的,法律援助中心那邊指派案件,也要指兩個,給兩套手續。

不然,他沒有權限為魯興華辯護。

梁濤:“……”

——

何承天思考著那份賠償清單。

條條款款,每一筆怎麼計算的,薑海藍寫得清清楚楚。

這樣還挺好,總不能隨便開口說一個數,若是過低或者過高,那受害人不滿意,被告人也不願意。

像她這樣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算出來的賠償款,受害人和被告人可以不滿意,但也得接受。

因為這是律法規定。

法官也能直接判下來。

他琢磨了一下可行性,很快就無奈一笑,放棄了。

彆想了,很多事情根本不可能,寄予期望不過是折磨自己。

酈道元聽著薑海藍念完那篇起訴狀,再次感歎後世寫文章的簡單直白。

不講文采,不引經據典,就平鋪直敘地把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講一遍,基本上能讓所有不知道這個案子的人,聽了她的起訴狀之後,知道發生了什麼,知道她要主張些什麼。

他本人文采過人、文筆雋永,他寫的東西能讓很多人看懂。

但多的是文采一般的官吏。

甚至有些人肚裡沒幾兩墨水,偏又喜歡賣弄。

所以薑海藍的這種文章的寫法,很適合被推廣開來。

這樣上傳下達更加便捷,百姓更能明白朝廷政令,老老實實的做該做的事。

看著天幕上明確表示自己不能為被告人提供刑附民辯護的羅學海,庾信沒忍住笑出了聲。

天幕上那些人辦事確實很講規矩,也不知道是吃過多少虧,才會這般謹慎地明哲保身。

不過人家說得很有道理啊,律師為當事人辯護,需要當事人的委托,需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沒有這道流程,律師憑什麼為當事人辯護?

人家都沒有找你,你主動去幫忙,要是幫好了,大家都高興。

要是沒幫好……人家惱羞成怒,反手怪你多管閒事,那不是平白沾一身臟水?

所以,最近某某某求我辦的那個事,我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答應的!庾信毫無心理負擔地想,有些人不值得信任,我可不能自找麻煩。

就這麼愉快地決定了。

——

舉證質證部分,薑海藍拿著證據目錄,對梁濤說:“審判長,我這邊的證據我也一並出示了吧?”

梁濤同意了,“你把原件交上來。”

薑海藍便將她放在桌上那一疊證據材料拿起,給了走過來的法警,由法警遞交梁濤。

薑海藍開始念她的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是原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人的身份信息,原告人是適格當事人。”

“第二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的病案一份及報告單6張,證明原告人因傷住院,且住院治療43天的事實。”

“第二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出具的發票7張,證明原告人此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117359.6元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是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一份及發票一張,證明原告人此次受傷經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護理期90天的事實,以及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300元的事實。”[2]

“第五組證據,是護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誤工證明、勞動合同,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護理人因原告人受傷請假兩個月照顧原告人,護理人每月工資為7000元的事實。”

薑海藍念完之後,說:“審判長,證據出示完畢。”

梁濤正在一項一項地翻看證據原件。

書記員那邊,庭前薑海藍已經給了他一份證據目錄,所以他打字打得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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