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爭議焦點之後,就是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環節。
朱淩薇語氣平靜地說道,“圍繞爭議焦點,由原告方先進行舉證,要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薑海藍左手邊是一疊證據材料,她一邊念證據目錄,一邊從證據材料上拿過三張訂在一起的紙,“我們的第一組證據,是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薑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
朱淩薇看向廖宗虹,“被告要看看嗎?”
廖宗虹搖頭,“不用看。”
朱淩薇又問,“你對這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廖宗虹回答,“沒有意見。”
薑海藍拿起第二組證據,“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一份《房屋中介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簽訂了合同。”
她視線下移,“以及證明原告與被告約定的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的2%,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通過自己的親朋好友,或私下與該房屋業主進行買賣交易,則應按該房屋成交價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念完之後,薑海藍抬頭看向朱淩薇。
朱淩薇點了點頭。
薑海藍起身,將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給了朱淩薇。
她先前立案的時候,向法庭提交的是複印件。
有原告蓋公章、被告簽字按手印的原件,開庭時帶過來當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沒有掉過,原件掉了可就麻煩了。
朱淩薇接過《房屋中介合同》,大致翻看了一下雙方簽訂的條款,又看了看最後雙方的落款和時間。
她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說:“我看看。”
朱淩薇將紙張往他那邊一遞,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幾l步,接過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會兒L。
朱淩薇問,“被告對合同有什麼意見?”
廖宗虹看著最後的簽字,“這個是我簽的,但是我買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公司的介紹。”
——
曹丕雙手抱臂望著天幕,臉上掛著奇怪的笑容。
“哦,原來這就是舉證質證!”
原告方起訴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費,那麼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為什麼”。
你和被告之間有什麼關係,你為什麼要求被告付你這筆錢。
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認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還真的隻是“居中”嗎?
他們不負責查案?
或者說,他們是根據原告方自己的舉證來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區彆?
刑事案件裡有警方調查案件,然後將查好的證據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在開庭時出具。但民事案件裡舉證就得由原告方自己來。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法官會判原告方輸嗎?
蔣琬則在思考“公司”。
“看起來,公司就是店鋪,不過是專門從事買主和賣主的房屋中間介紹的店鋪。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著下巴,不大能理解,“為什麼要把店鋪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還有薑海藍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蔣琬跳過自己不理解的“複印件”,琢磨這個營業執照。
……他琢磨不能。
至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蔣琬眸色漸深,“薑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麼……”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
薑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後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和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房主溝通的購房款是780000元。”
朱淩薇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薑海藍抱起兩大疊VX聊天記錄的截圖,往廖宗虹那邊一遞。
廖宗虹起身走過來接過,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鐘。
朱淩薇問,“這個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嗎?”
VX聊天記錄沒什麼好否認的,廖宗虹點頭,“是。”
他又立即反駁,“但是他們並沒有幫我談成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沒能買到房子。後來我也不是780000元買下來的。”
朱淩薇順便問了一句,“你是多少錢買的?”
廖宗虹說:“735000元。”
書記員那邊“啪啪啪”敲鍵盤。
薑海藍也在庭審筆錄上寫下“735000”。
薑海藍出示的第四組證據是陳小瑜和廖宗虹的電話錄音。
“證明廖宗虹最後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並拒絕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的事實。”
錄音資料是以光盤的形式的提交的,畢竟律師們總不能把有錄音的手機提交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