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 關於周報頭版頭條的標題太長這件事(上)(1 / 2)

買活 禦井烹香 6090 字 6個月前

【今有案犯未某某, 其子未某某,均係敏朝宗室,曾為延平郡王、郡王世子, 於延平府犯下累累罪行,隻因其王府內防衛森嚴,消息不通,苦主多傾家蕩產,無憑無據, 流落他鄉,因此訴苦大會時並未被人告發。

又因其被捕後身份特殊, 並未予以判刑處置,經談判,將其交還敏朝衙門。如今經其子謝聽話(原名未某某)告發,始知王府內藏汙納垢, 草菅人命者非一人而止, 慘絕人寰之案非一起而已,二人累犯強/奸、故意傷害、虐待、故意殺人罪, 罪證確鑿, 列入通緝名錄之中, 有扭送買活軍衙門者賞銀五千元。】

一般的通緝令,倒是很少寫這麼一大堆前因後果的,多數都是案犯某某某,江洋大盜,再附上畫像、賞銀, 便算是成了,通緝令的重點其實還是畫像——像是買活軍這樣,沒有畫像, 反而交代得如此仔細的,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宗室高高在上,平時也不會到處亂走,老百姓遇到他們的機會也並不多。

反倒是這前因後果的交代,令人興味盎然——這幫子藩王,真是胡作非為,如今倒好,天生出了個殺星來收拾他們,人都放跑了又怎麼樣?按買活軍的意思,就算你這一次跑了,若是有人告發,那也要將你記下來,將來有一日收攏天下以後,再騰出手來從容收拾你!

隻要不通緝到自己頭上,華夏人是最喜歡看樂子的,眾人不免對延平郡王也是一陣的幸災樂禍,看到郡王妃伏法的消息,又忙不迭翻到後頭去看詳細的報道——頭版頭條,說的都是很嚴肅的事情,不會有太具體的描述,因此多會有一些補充性的報道,放在後頭。

譬如郡王妃伏法,在公告裡隻有一句,【延平郡王妃性格暴虐,虐待殺害侍女太監,因無人指認逃脫民間,經謝聽話揭發,於某處、某處查到屍骨累累,後更士偵查逮捕,日前已將其正法】——這就算完了,但附注中也說明了,第十版上還有正法見聞,而許多看客,對於王府軼事本就是興致濃鬱,再一看到還有富貴美人淪落民間,乃至香消玉殞的新聞看,如何能不興致勃勃,趕緊先翻到後頭去看報道呢?

但,這些無聊讀者注定是失望了,買活軍的報紙從不發香豔新聞,這篇報道倒也有獵奇的成分,譬如講述了更士們如何在告發者的指引之下,在已經被改為官衙的郡王府後花園假山後,掘出了傳說中的機關密道——密道儘頭便是王府的埋寶處,又有十餘人的白骨屍身,被淺淺埋藏在銀箱下。

為何白骨藏銀會混在一處呢?彆說看客了,就連眾更士也不禁大為疑惑,等到抓來王妃審問之後,方才恍然大悟:原來王妃性情暴躁,虐打下人致死已經非止一日,不過,王府後門抬出幾領草席,在延平府原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便是扔到亂葬崗上去,又有誰敢來找王府的麻煩?

原來的屍首,都是如此處置,隻是七八年前,王妃忽然頭疼不止,便請了神婆巫漢登門問診,其中一人認為,是王妃處死的下人冤魂作祟所致,因此,以後若死了人,可不能一扔了之,要用龍脈氣運鎮壓,於是之後府中凡有人被打死的,就都埋在大師點出的風水穴位上,又在上頭壓了銀箱,用財氣鎮壓一道雲雲。

正可謂,人算不如天算,如此一來,反倒是為郡王府留了鐵打的罪證,叫人辯解不得,王妃此時已經在民間安住,倒是沒有工作,而是又找了個男人嫁了,倒也收斂了脾氣,過著安穩日子,被捉走行刑之時,淚流滿麵,直叫著,‘從今後我都改了,從今後我都改了罷’雲雲,隻是血債血償,傷天害理的事做得多了,如何在輪到自己時方知悔改?此時已是木已成舟、追悔莫及了!

這篇報道,雖然和女犯有關,卻未大肆渲染香豔奇情故事,又不肯講述美人香消玉殞時那淒豔姿態,而是一味平鋪直敘,甚至連屍身的下落都交代得分明:梟首示眾,殘軀燒毀。這對許多讀者——尤其是許多敏朝的文人讀者來說,不能不是一大遺憾,似乎心中有什麼隱秘的癢處未被搔到,總感覺少了點什麼,右手握筆的兩根手指,蠢蠢欲動,一出盜墓賊擅開王妃棺,屍身溫軟栩栩如生的故事,似乎就要噴薄而出。

不過,這也是因為這些無行文人多數家中乏錢的緣故,像是真正的達官貴人,看著這篇報道,冷汗當真是潺潺而落,雖然買活軍的衙門還遠在千裡之外,但他們似乎也感到了那雪亮的刀鋒,正向著自己的脖頸落下來了!

頭版中【一係列案件的處理通告】,也並不能給他們什麼安慰,這份通告主要是針對以郡王府係列案件為典型的一種社會現象:在買活軍興起以前,許多事情於敏朝的規矩中,丁點不算是有罪的,但在買活軍中卻觸犯了規條,那麼,買活軍到底清算不清算呢?怎麼清算呢?

答案是出乎意料的實際——丁點高調沒有,買活軍給出了自己的規矩:以個人論,非人命、不違反敏朝《大誥》的老案子,原則上既往不咎;以家族論,那些不行好事,欺男霸女,首惡伏法後,闔家要被送去挖礦的大族中,若有未接觸過實際事務,並未親手沾過人血,而且又對買活軍有用者,可以得到豁免,若是無用之輩,則一並送去礦山服刑。

若是本就違反了敏朝《大誥》,敏朝衙門卻並未追究的案情呢,‘若經苦主告發查明,予以辦理’,‘受理地不限於本地’。

這是什麼意思呢?大概是害怕眾人迷惑,文章中舉例說明:某甲因借了地主某乙的高息印子錢(違反了《大誥》的規定),田地被某乙吞並,妻女被某乙霸占為奴,自己被地主毆打後驅走,告狀無門,淪為流民之後,輾轉來到買活軍治下,並且通過考試,成為了買活軍麾下的活死人——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買活軍對於無用的人,是不屑於打交道的——某甲對於某乙的行為,耿耿於懷,於是前往衙門‘備案’,把某乙違反《大誥》的行為登記。

過了數年之後,買活軍占領了某甲的家鄉,開始清算罪行,於是某甲前往衙門,督促查檔,並且找到了三名以上不同出身的證人來證明此事,某乙之罪便得到認定,因其尚有強.奸罪、虐待罪、故意傷人罪等,數罪並罰,直接處死。

而某乙之子有三,女有二,其成年長子,明知父親罪行不能阻止,且有幫凶舉動,為一等重罪,投入礦山,年限為此人歲數,而且不得減刑超過三分之一。次子雖然也成年,但一直遊學在外,對於家裡的事項並未參與,二等罪行,投入礦山,年限為歲數減半;三子沒有成年,且年幼無知,對家裡事情毫不了解,但也享用了某乙的錢財,因此,視為三等罪行,時年七歲,比買活軍這裡幼童-孩童的分野大了兩歲,於是勞動改造教養一年之後,送入孤兒院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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