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 法之威嚴 雲縣.徐曉瑩 逃產假畢竟是……(1 / 2)

買活 禦井烹香 5092 字 6個月前

證據鏈這個詞, 因為尚未見於報端的關係,儲鴻一還是略經反應,這才明白這個詞兒的意思, 並且立刻意識到了其中的要點——證據要一環扣一環,而且還是實物證據,不是口供證據,在這些發生於姑蘇的陳年舊案中, 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甚至很多事從發生那一刻開始就不存在實物證據, 最簡單的例子:

莊將軍和人一起吃了一頓飯,便派人拿著自己的名刺, 去知縣衙門裡坐了坐,一樁官司的結果因此發生了改變,後續十幾日,莊將軍追剿賊窩, 得了二百兩銀子的繳獲, 這件事從上到下, 何處是可以留有實物證據的?

“這般說來, 咱們的更士署,如今辦案,多是證人證言形成證據鏈,好像也不講究實物證據鏈——連在雲縣的新鮮案子,都是如此了, 發生在姑蘇的陳年舊案, 想要查清楚那的確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正是,就是如此這般,局麵也是維係得不容易了, 頭幾年還好,這一兩年,更士署的負擔也重,多去忙著查逃產假的夫妻去了——”

買地的更士,名聲是有起伏的,最開始,因為行事作風和敏朝的捕快比,顯而易見地要優良一些,多被百姓們看作是青天大老爺,在民間威望很高,這一兩年卻是有所回落,理由也很簡單,那就是買地如今在嚴查戶口、產假,讓很多本來預計著靠逃產假來達成財政平衡的家庭,一下跌落到了一個很局促的境地,不但更士們自己忙得陀螺轉不說,民間還有人給他們起些諢號的,什麼‘鬼子母’、‘抱子鳥’,講的都是因為男方逃產假,被更士署查出來,落得灰頭土臉,甚至是闔家分離的事情。

但是——還真不得不說,對這種社會現象,隻要有打擊,不論力度大小,總是會收到相應效果的,這幾年丈夫逃產假的現象,在買地已經驟然降到了一個極低的水平,至少把原本那種‘有便宜不占,不逃產假是傻子’的觀念完全遏製住了。

現在的雲縣,逃產假已經被上升到了猶如偷盜、通.奸一般的高度,至少在觀念上成為了一件極不體麵的事情,同時,裡坊中街坊互相監督的熱情也提高了,因為檢舉查實了是有加分的,雖不多,但也是鼓勵麼。

至此,逃產假雖然不說完全絕跡,但終於已不在大部分規矩市民的考慮之中,至於說一無所有、本就是勉強糊口的窮人,還有手眼通天的達官貴人,這一頭一尾本來人數占比也是小,管不管得到,那就是較次要的事情了。於限製逃產假這件事來說,政策上付出的更士勞力,不算沒有回報,這就足夠了。

這些政治上的得失,於百姓隻有模糊的感覺,在儲鴻和徐曉瑩這裡,卻是心中醞釀著反複斟酌,極有興趣的事情,說到這裡,免不得岔開話題多聊了幾句,也覺得二人想法相似,聊得很是投機,徐曉瑩拿這件事來和備案令來做對比,道:

“可見,備案令的存在,雖然消耗了不少行政資源,而且也未必能把備案的所有冤情都查清,但其存在必然也是有效有用的,否則,敏地就不會興起分家遷居的潮流了。

隻是,這種恐懼也好,百姓的備案、凶手的逃竄也好,都是對於未來的設想和應對,想要在現在就處置備案令的冤情,完全是沒有基礎的,到最後,很可能就不處理了,一切等到買地拿下姑蘇之後再查。”

“不處理了?”儲鴻也不得不提高了聲音,他有點無法接受:都備案了,當事人也都到買地來了。不論誰是禍首,莊夫人是不是誣告,預想中,最後都會有一個大家各得其所的結局。但現在張君子卻給出了可能擱置的暗示,對於吏目來說,難免有種審美上的不悅——這麼一來,爛攤子要一直放多久?難道爭議就一直存在?這對於政策威信的傷害可是不小。

“沒辦法,怎麼處理?難道派遣更士去姑蘇查案嗎?以什麼名義去呢?這是個示範案子,意義不在一案,而在於一係列同類案子的處理,更士處置買地內的案件,人手都還有些不夠呢,這時候,把定例的調子定得太高,其實就等於是把壓力轉嫁去更士署了,到時候,彆人看了報道,上門要求更士署如法招辦,那該如何?若辦不到的話,那彆人就要問了,為何莊將軍案能跨境調查,我們的案子不行?”

從實操角度,法理角度來說,在姑蘇正式納入買地之前,買活軍沒有任何理由調查姑蘇舊案,因此,經過更士署的申報,委員會也在考慮把《備案辦法條例》進行擴充,讓更士署行動之間有條例可依:一切外發案件,經過備案者,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不得混淆時序,在買活軍尚未占領該地之前,催促辦案,營造社會影響,操縱逼迫衙門。

當然,除此之外還要明確誣告、虛告備案需要背負的法律責任——就莊夫人的備案行動,如果事後查出來是她操縱依附自己的工人、仆童,冒名頂替苦主,虛告莊將軍的話,那莊夫人要承受的就是原定刑罰減半的法律責任。

“所謂的虛告,就是一切都是真的,這些事都是真正發生過的,也的確係莊將軍主使,案情並無隱瞞,隻是冒用身份備案——一切其餘的要素均不得有絲毫改易,才算是虛告。如果是莊夫人這般,扭曲案情,把自己完全摘乾淨了,實際上也有參與,如今不過是在狗咬狗的,那就是誣告。”

誣告的處置,那就更加嚴厲了,以二莊案來說,若查明莊夫人誣告,那麼不論莊將軍最後在此案中查明要負多少法律責任,莊夫人的法律責任都是意圖誣告罪名的頂格刑——譬如莊將軍案,如果最後調查出來,莊將軍負失察責任,判苦役若乾年,而莊夫人負主責,但根據一般的情況,這個情節隻是判苦役終身的話,因為莊夫人誣告,那就要把她的處置定為包攬訴訟、草菅人命罪的頂格刑斬立決!?當然,還有更極端的情況,假設最後查明,黃師爺才負主責,莊將軍次要責任人,失察,莊夫人是次要責任人,隻起到協助作用,但卻因為自身的考量,扭曲了莊將軍和黃師爺的責任分配,把莊將軍定為主責……那到最後,莊將軍苦役,黃師爺苦役終身的話,莊夫人也要處斬。這已經不單單是誣告反坐了,誣告的懲罰甚至要比真正的罪名定刑還要更重幾分!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