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 論親親相隱的倒掉 雲縣.王劍如 道統……(1 / 2)

買活 禦井烹香 5772 字 5個月前

確實, 作為如今華夏也是獨一份兒的刑事訟師,這個行當的太多規矩, 是讓人有點兒摸不著頭腦的, 甚至可以說是透著那麼的不友好——刑事訟師不像是民事訟師,必須是經過衙門的許可才能拿到身份文書的。像是王劍如等人,她們之所以不用再做認證, 隻是因為考入法律學校時就已經經過了考察,像是身份有問題, 或者到買年份不足,身上帶有官司的, 有重大違約記錄以至於被扣了政審分的,都不能入讀。

就這,其實還隻是身份上滿足了要求, 按照老師們的話風,之後, 等買地的《新刑法》頒布之後,很可能會推出‘訟師科舉’, 沒有通過法律考試的訟師,可以作為普通人來幫助雇主處理民商案件,但刑事案件是不能登堂辯護的,這就又是一個敏地從來未曾有過的規定,敏地的訟師有個童生、秀才的功名也就很夠混了。這要還特意參加考試,那就有點讓人無法理解了——要是擅長考試,還來做這個乾嘛?

門檻這麼高,收入卻是有限,這種種設計確實讓人困惑,買地是希望有刑事訟師這個職業嗎?要說不希望, 為何法律專門學校裡有相應的課程,這要說希望吧,這些規定又感覺是不讓人來乾這行的意思。尤其是這個報告義務,更是讓孫玉梅很疑惑:這訟師不就是為主家平事的嗎?接了案子,在這件事上那就是自己人了,這就和媒人說和似的,你要是知道媒人和你不是一條心,那這事兒還怎麼辦?根本就不能成。

對這一點,沈期頤也十分疑惑,又因此想起大敏律裡,‘親親相隱’的規定來,因道,“這也是新的刑法還沒有出來,一直在沿用《大敏律》,所以還沒顧得上改吧,以這個刑事訟師的規定來說,很可能新刑法也會破除‘親親相隱’的說法,從此以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可能都是要治罪的了,百姓也會肩負上報告的義務——這麼說來,對刑事訟師的要求才算是合理。”

“什麼!以後親人犯案也要去官府告發?”

比起對刑事訟師的報告要求,顯然沈期頤的這個猜測,更讓孫玉梅無法接受——倒不是說她家裡就有人惡貫滿盈了,隻是這種改動,對司空見慣理所當然的觀念,肯定是巨大的衝擊:在敏地,如果親人出首,尤其是小輩出首長輩,除非是謀反這樣的大逆,否則哪怕是查實了,也得不到褒獎,甚至還要問罪。

如果你家裡有人殺人了,你不能去告官,不然,殺人犯倒黴了,你也落不著好!這就是現在通行的觀念,出首親人的百姓,不但要受責罰,而且在本地輿論會完全坍塌,成為遠近聞名的吃裡扒外之輩,隨時會被人指指點點……從小在這樣的觀念下長起來的,忽然間有人告訴你,家裡若有人犯罪了,得趕快去舉報,也不能藏匿他,否則可能會被官府以同謀治罪,這叫人如何能接受得了?

但是,買地的更改,理由也是充分的,王劍如一句話就終結了孫玉梅的抗拒,“玉梅姐,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是親親相隱的出處,《論語》裡的,可買地又不以儒學為道統,我們自有我們的道統,法典中,那些基於原道統而生的規定,若有和現用道統衝突的地方,將來都少不得要一一地改過來。”

因又道,“如果立法委員會那邊沒有揪出來這些規定,那麼,不是專業能力太差,就是思想上還有不少儒學的殘餘,日後要進步就怕是難了。”

當然了,有張天如老師在,王劍如覺得這種情況還是不會發生的,她心中不由浮現出對六姐知人善任的欽佩:張老師雖然不是訟師,現在也不曾接觸實務,更不是吏目,但為何立法委員會離不開他?隻怕就是取中了他的這一點堅持——張老師和她一樣,當然是要把這些爛透了的腐朽規定,全都揪出來修改掉的。

“那是肯定的。”

她話中的暗示,也讓孫玉梅立刻有些警醒起來,連忙表達了對這種改動的讚成——不管是做吏目還是做訟師,思想上能否和道統保持一致性當然都是極重要的,王劍如為何能越過她和沈期頤,得到小組組長的位置,不就是因為她的立場最純粹麼?想要進步的人,這些細節都得注意著呢。

“這親親相隱若是都不管用了,那確實規定訟師也要舉報犯罪,就有點兒道理了。要保持要求的一致性嘛……雖然也說的通,但實際效果我想著也是有點兒怪,如此一來,豈不是人犯和自己的訟師,也不能托之以心腹了?隻能就所委托的案件做有限的交流?甚至是這個案件也沒法全說實話,隻能靠訟師自己猜?”

她這麼問,沈期頤也不由笑道,“玉梅姐,那節課你沒來上是吧?其實行為規範說得很清楚的,這個報告義務限於委托案件之外,正在發生的重大犯罪——說得通俗點,就是咱們今兒要是為了場外交易所的案子去見範培勤,他突然告訴咱們,他主使了一夥打手,正要去殺人,那我們就必須把這事情立刻報告給更士署。正在發生、重大犯罪、委托案件之外,這是三樣必備的條件。”

“這要是他突然告訴咱們,他從前殺過人,那是不能說的,要是告訴咱們他指使了一夥人去小偷小摸,這個也不能去告訴,就必須得是殺人、叛國、綁架這樣的重罪才行,當然,若是私開印刷廠操縱市場,這個定性嘛……就好像劍如說的,得看衙門怎麼認定了,要是按‘造妖書傳用惑眾’來,律當處斬,那也是重罪,還有明知故犯、查禁累犯兩種加重情節,肯定是非上報不可了。”

“要不然,豈不是亂了套了,訟師成什麼了?那些惡人身邊的白羽扇?接了一個案子,就得為此人的所有非法行為出謀劃策,掩蓋犯罪,顛倒黑白?”

雖然這就是訟師在敏地的普遍印象,但買地的訟師還是相當不同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說一個人殺了人,非得讓他無罪釋放了,才是好訟師,建立在殺人的基礎上,在合適的刑罰範圍之內,儘量達成一個較輕的結果,就算是很出色的訟師了。

孫玉梅一聽,的確也是道理,“倒是,這法律專門學校,又不收錢,還給發點津貼,可謂是占著國家的便宜培養出來的,這要是給惡人培養狗腿子,那不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以前都覺得訟師各有老東家,還真就是有錢人的狗腿子,如今在買地,這個觀念可真是要好好改過來了。這要說訟師有東家的話,那東家也是……也是六姐,也是衙門,我們是受衙門委派來幫助人犯的,若是嫌我們無法完全托以腹心,那還正好,隻說能說的,大家省事兒!免得我們若是知道了什麼,還得去更士署,多費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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