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chapter66(2 / 2)

圓橙 林格啾 13116 字 3個月前

“這麼容易被聽出來嗎。”

他被她氣鼓鼓的臉逗笑,放下手中咬了大半的三明治,又裝模作樣地掰起手指和她算,“不過還好,你想想,我就屬於和你相反那類型,年輕時候可得意,現在反過來,就得給老婆做牛做馬——”

“誰讓你做牛做馬了。”

“舉個例子嘛。這樣想,我們倆中和一下,不是就十全十美了,論運氣,論能力,怎麼都差不到哪去。”

蔣成握住她的手。

“咱們少說也活七十歲。不管這場官司結局怎麼樣,是一次成功,還是一次不行上訴,兩次不行再上訴,隻要你不滿意,我們就一直打下去,我們有的是時間、運氣、精力和他們耗,所以,該擔心的是他們才對,知不知道?”

“……”

就那一秒。

舒沅敢說,但凡是女子,但凡曾相知,哪怕和蔣成相熟程度如自己,也會忍不住被他那分外溫柔的語氣蠱惑。

恍惚間,才終於意識到,自個兒心底那縈繞不休的慌亂遲疑,或許瞞得住彆人,卻一定瞞不住坐在餐桌上、相識十年的對方。所以,或許這麼一早上,真真假假的“胡言亂語”,也不過隻是他沒借口也找理由的拋磚引玉,為這一秒,真心的一句罷了。

他知道她能懂,如她知道他多努力在表達。

啞然間,不知是笑還是揉揉眼睛。

說起來,他好像還不知道——她確實有開心的事要告訴他。

*

2019年7月1日,上午十點。

法官就位,原告、被告及其餘相關人員進場,核對具體當事人身份後,當場宣布開庭。

隨後書記員起立:“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那一條一條,舒沅卻半句沒聽進去。

觀眾席上,唯見她這天一身白裙,默默坐在左側坐席第一排,身旁是西裝革履,麵色靜穆的蔣成。而兩座之隔的右側坐席一二排,赫然便是個個口罩帽子裹得嚴實的老同學們,一個兩個,顯然都來的不是很情願,為此時不時要探頭看看四周,觀察觀眾裡是否有借機混進的記者。

其間,倒唯有葉文倩身板挺直。

黑色紗裙,黑發及腰,麵容緊繃。

一眼看去,那一白一黑,一黑一白,恍若某種並不分明的界限。

是上天旨意,或無言默契,指向為數不多,真正等待著這次“審判”結果的受刑人。

在審判長的問詢下,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申請回避。隨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環視四周,聲音清朗:“所謂法庭調查,其重點即雙方當事人爭議之焦點,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根據自身提出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如要反駁對方,亦應公開說明理由。下麵,首先請原告針對被告,一一陳述您方起訴事實及訴訟請求。”

話音剛落,原告方律師當即起立,鋪陳訴狀。

“原告係葉文倩女士,及被告方高中時期,城南中學57班共27名當事人。被告係《Fightmyself》原書作者及相關改編電影主要責任編劇,舒沅女士。事發於2019年5月15日晚21點左右,以被告電影改編內容被相關方惡意披露為開始,豆瓣、微博、百度貼吧等網站,先後發布數篇直指2008-2009年左右,城南中學存在校園霸淩的文章。其中,不乏“書裡寫的就是現實,那個班裡的人惡臭至極”、“有沒有人知道內幕,建議人肉那批同學”等等相關網友發言,至此,我當事人才終於對舒沅女士長達十年間,引導惡意誹謗、試圖輿論定罪、死不悔改並侮人名譽的行為忍無可忍,並就舒沅女士在個人出版書籍中發表極具煽動性文字,且試圖在電影改編過程中進一步汙名化昔日同學的所作所為提出訴訟。

在《Fightmyself》一書中,僅做摘取,我們就收集到了近三萬字未經核實、且指向性較為明顯的文字。如【他們年輕的靈魂無知無覺,在我四周張牙舞爪的狂笑,這個說,醜陋又沒有自知之明的人不配活在世上,另一個說,讀書讀書讀死書,活該一輩子都是下等人。就因為他們高傲至極,敢於明晃晃在老師眼皮底下抽煙,在無人處接吻,於是這成了某種‘政治正確’,許多年後,當我回憶起我的同學,或許也隻能想起他們青色的眼圈,發紅的嘴唇,暈開的口紅,和洗手間裡肆無忌憚的耳光,推搡,我蜷縮在角落裡,水珠沿著發梢往下掉,我看著那滴水破碎開。】

【我被關在器材室,窗戶透進的日光,像一道密不透風的牆,外頭的動物們以我的狼狽洋洋自得,我恨自己不能失聰,即便捂住耳朵——‘阿威,’我仍然聽見他們說,‘你們覺得秦升什麼時候會來?他是不是戀醜啊,放著顧晚不要,要她?’】

【有一天,聶穎突然對我說,你活著就活著,能不能不要非來惡心人,我問她,我惡心到她哪裡了?瞬間,那種熟悉的怪笑又充斥在教室裡。我環顧四周,沒有一個人肯告訴我答案,很顯然,那笑聲和審視就是回答。】

【後來,謝曼婷跟我說,有時候錯的可能不是你,但是你要學會接受,如果你能把一切當做玩笑話,事情不就過去了嗎?我想她的意思或許是,是我的正經和‘不解風情’讓事情越變越糟。我應該在他們覺得我不應該喜歡秦升的時候就放棄,應該在蛋糕砸到我的臉上時比耶,應該在卷子被人撕碎時也跟著踩上一腳碎屑,可我的自尊讓我做不到,所以,我被人討厭了。】

【那天我看見她從高樓上一躍而下,跌成一個扭曲的姿勢。旁觀者如聚散離合的蜂群,循著血腥味來,帶著獵奇的心,流著從眾的眼淚。那一刻,我本該也跟著流淚,無邊的恐懼卻突然在我心裡爆發。唯一不同的是,我很清楚,我恐懼並流淚的並不是她的死,而是害怕她死了,憤怒將對我爆發。我想象著顧晚揪住我的頭發,她的好友,一張張我熟悉卻也陌生的臉龐,審視著我肥胖的身軀,怪笑著,嘲諷我是否因不費吹灰之力害死了另一個人——而那個人的人生,本該比我更光輝耀眼,一想到,隻是一秒,在空闊的教室裡,我便突然感到無法呼吸,我再也握不住那支改變我人生的筆。哪怕我知道,隻要我填下答題卡,我將永遠離開這座城市,飛得更高更遠,可隻要那幻想的場景仍存在於我腦海中,我已經喪失了活下去的動力,我唯一能做的,隻有在哭泣爆發而影響到同考場的其他同學前,捂著眼睛跑出去。】

【很多年過去了。但我仍然“恬不知恥”的認為,那個班裡,幾乎所有的參與者,旁觀者,沉默者,都欠我一句道歉。】

……

諸如以上此類種種,在文學性的表述之下,無論是化名還是經曆,包括當年轟動一時的城南高三女生高考跳樓案,“城南中學2009屆高考失利,文科狀元種子選手交白卷”事件,實際上都直指我當事人及其班級所有同學。作者以此牟利,卻極大程度上忽視了對我當事人名譽的消極影響,更勿論這些文字,同時存在極為強烈的主觀性及先入為主的傾向。近期,我方也展開了充分的調查和實地取證,證據昭彰,當年的第三方,無論是學校官方,還是授課老師,同屆同學,無一人證實存在確切的校園欺淩,更多的人,隻對當年葉文華同學的跳樓案、及舒沅女士的咄咄逼人印象頗深。由此可見,被告僅憑個人的主觀臆斷,的確存在虛構事實偽造弱勢,並惡意毀謗我當事人名譽的行為。不僅如此,被告還將此書籍版權高價販售,在劇本改編過程中,縱容並暗示劇方其過往經曆,套用其中,存在進一步誤導社會公眾的導向。

至今為此,經由豆瓣和微博、貼吧等各大途徑,消息大規模散布,已經對原告方的現實生活產生及其惡劣的影響,甚至對原告方父母親人的身體狀況,及其名下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形象,都產生了極大損害,致使相關方經營業績下降,名譽受損。不僅如此,被告在書中對原告使用的諸多如“拉幫結派”、“小團體遍地跑”、“校園強權”等明顯貶損性語言,也極易使對號入座的大眾對其母校產生誤解,其行為顯然缺乏基本同理心和社會道德的驅使,而是僅顧一己之私,從個人的喜好利益出發,傷害了絕大多數相關者的名譽和權益。歸根結底,令我當事人最為氣憤的,其實也正是名校畢業,甚至曾獲得入圍詹姆斯·泰特·布萊克紀念獎傳記部門榮譽的被告,自知在青少年群體中有一定知名度,文字具有相當傳播性,卻毫無謹慎言行、考究事實的自覺,也不在事情發生後做任何補救的頑固態度。拒絕調解,蔑視法律,蔑視人性,令人發指。

為此,我方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一、被告必須停止侵權,並終止相關書籍的再版行為,同時對書籍版權不再予以任何影視化改編;二、被告應連續一周,在豆瓣及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以消除其行為對我當事人的不良影響;三、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00萬元;四、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語畢,原告律師向法官頷首,微微鞠躬示意。

至於舒沅,由一開始的驚怒、沉默回憶,到無儘平靜,到拉過身旁人不住發顫、欲要起身發作般右手手臂,其實也不過十來分鐘的時間。

人性不外乎如此,沒什麼可苛責的。

說學校不願意出麵,無外乎是知道校領導最是擔心名譽受損,被冠上個縱容校園暴力的罪名;

說老師避而不談,也不過是知道各科老師避之不及的態度,唯恐惹禍上身的自保本能;

至於說班級同學無人作證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說,也隻能說,抱團的人從始至終都會抱團。

而她這邊,卻因為蔣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證詞效力低,且礙於輿論,她不願讓他出庭作證;一開始答應出庭作證的陸堯,後來也考慮到新加坡事件爆發,國內媒體對該案的關注度瞬間陡升,從而婉拒出庭,陷入苦境罷了。

方方麵麵種種,大家都各有苦衷,他們就是知道,所以才敢這麼肆無忌憚。

可是——

舒沅默默握緊身邊人的手。

十指相扣。

她什麼話也沒說,深呼吸過後,轉而看向己方的顧律師。

同時,審判長亦衝被告方擺手示意。

“下麵由被告進行答辯。”

“——謝謝審判長。”

聞言,顧益華律師登時起身,向審判長及各審判員方向微微鞠躬。

一紙訴狀鋪開,字字血淚。

*

“原告訴稱,自2019年5月15日晚21點左右開始,揭露某電影IP背後現實故事的文章經由豆瓣、百度貼吧、微博等社交軟件披露於公眾麵前,被告憑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偽造弱勢,存在惡意誹謗行為,在書中公開發表詆毀原告及其家人名譽的不實言論,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並給相關方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侵權。

據此,原告提出了500萬元的巨額賠償,並要求被告公開發表致歉。但被告認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實為建立在無視事實、杜撰事實基礎上,對我當事人——昔日校園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公民權利的進一步踐踏和人格汙蔑,對此,我方完全不能接受。

下麵,我就將分以下幾點,詳述原告方的行為之惡劣,用心之險惡:

一、主體錯漏,刻意模糊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被告實際不是原告所述侵權後果的直接責任人。當日的發帖者,經向警方求證、向相關電信公司調取IP地址,可知,實為新加坡某地一網絡工作室在背後主導。而我當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況之前,對此一無所知。經截圖留證,觀察豆瓣高樓內諸多網友發言,可以明顯看出人為操控的痕跡。

事實上,真正令該匿名帖“風生水起”的,正是原告裡諸多同學主動跳出認領身份的行為,其中,直指個人**並向被告喊話挑釁的截圖,我們都已經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令人震驚的是,當時毫無畏懼、很樂意與人分享陳年往事的同學們,此刻成了原告席上義憤填膺的受害者。這是我與我當事人都想不明白的,還望對方律師之後為我們解答。

第二、忽略事實,否認真實事件。

即原告剛才在訴狀中所引用的,被告在書中所提及的諸多敘事性文字。原告認為其屬“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否認當年校園暴力行為的真實性,然而,從被告所提供的郵箱日記與通信,明顯可知,從2007年9月入學,至2009年6月畢業,三年間,校園暴力的陰影實際上與她如影隨形。原告所主張被告的所謂侵權言論,本質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種心理回饋和反芻,她所論述的,也正是當年所發生的事實。

我們雖無法倒流時間,但,無論是現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學吧發布的“57班比醜帖”、2008年7月,“說說你們在學校裡最看不慣哪類人”、“年級第一什麼時候能換個人?文科班沒美女了嗎”等等發言,包括被告提供當年錯題集本、課本,上麵淩亂惡意的塗鴉,其實不難發現,當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淩的,而這個“度”,顯然已經超出了同齡學生平常小打小鬨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夠將這一情況考慮在內。

三、汙蔑惡意,跳脫客觀條件。

原告主張被告在撰寫其書時,存在刻意引導對號入座的惡意心態,並在影視化改編中縱容該傾向的出現和持續發酵。這明顯是原告對被告的先入為主認定。被告並無造成原告名譽及經濟損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myself》原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傳記文學性質,這一點是文學體裁上不可忽視的重中之重。畢竟,所謂傳記,不寫經曆寫什麼呢?若以原告的邏輯推論,是否老舍,巴金,諸多著名文學家在傳記中披露的人性之惡都為主觀故意“帶節奏”?在客觀事實存在的基礎上,我當事人所寫到的一切經曆並無不妥。所謂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麵所說,帖子曝光、尤其是諸位同學認領身份後才顯得異常突出。至於原著本身,無論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標,都做了藝術化的處理,足見,她本人其實並無惡意披露昔日同學**的惡意。

其次,還有一點需要納入考慮,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權問題——在簽約WR出版集團旗下的版權經紀公司之後,她作為一獨立自然人,已不能隨意決定其歸屬,而是必須考慮公司方麵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簽訂,改編方向等,實際上都受公司製約。據了解,所謂的“縱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級領導製造噱頭的引導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對的一方,並質疑該改編方向有可能導致**泄露,很顯然,她對問題已有先見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謂的主觀惡意。

由此可見,原告方就其個人及父母名下產業因此事件受影響,名譽受損,企業信譽力下降,便索償50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與實際情況並無因果聯係,更無法成立。至於所謂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被告認為,無論是在行文篆書,抑或版權改編的過程中,被告行為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更無主觀惡意,無臆斷造假,侵權誹謗,相反,內容屬實,客觀正肯,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各個構成要件。由此,被告認為,其行為實際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更未直接給原告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因此,還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也維護被告作為普通公民,理應享有正當言論自由的權力。”,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