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chapter67(1 / 2)

圓橙 林格啾 20581 字 3個月前

法庭調查結束過後,很快進入質證環節。

蔣成卻突然接到數個電話,連連掛斷,又連連打來。他瞄一眼來電人,眉頭微蹙,但到底還是衝舒沅打了個手勢,隨即躬身離開觀眾席。

她隻來得及看清那備注上赫然一個“霍”字。

還待再想,審判長緊隨其後的“提醒”,已然奪去她所有注意力——

“下麵開始法庭質證環節。首先,由原告按照證據清單所示序號出示證據,被告質證”

聞聲,原告方代理律師很快站起身來,一邊整理著手中文件,隨即抬手向法官同各審判員示意。

“首先,我方共有四項書麵證據列舉,分彆為:證據1、2009屆城南中學畢業生同學紀念冊;證據2、2009年6月,葉某華同學墜樓身亡案,警方調查原件檔案及相關方證詞;證據3、《Fightmyself》在豆瓣、知乎、微信讀書等網絡平台的評論區截圖,早在2017年,就有人提出原書內容疑似取材於真實事件;證據4、《Fightmyself》同名電影改編的授權編劇之一提供證詞,證實在改編過程中,確實有收到關於個人**的暗示。”

“其中,雖年代久遠,但證據1的內容可以側麵證實,被告舒沅女士,實際曾多次在畢業寄語和同學錄中留言,並無被全班抱團排擠的跡象,相反,還有個彆同學反複對其遭遇表示鼓勵與同情,是否存在校園欺淩的問題顯然存疑;證據2-5,則建構起一套具體的行為邏輯,被告是如何從真實事件中不嚴謹取材,並以此牟利,包庇縱容,不顧昔日同學情誼,是顯而易見的!”

對方話音不高,但抑揚頓挫。

一套慷慨陳詞下來,包括法官在內,各審判員均麵色凝重。

直至輪到顧益華律師對證據質證時,複才齊齊抬眼,滿麵考究意味。

“首先,原告所出示的證據1,無論是從證據的來源,還是實際有效性上,都僅能證明,或許有某一段時間內,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納進班群體,個中理由,在其書《Fightmyself》英文原版第98頁已經寫到,‘我開始意識到人類是很奇怪的一種群體,當他們以自我認同為標杆建立小群體時,帶有天生的排他性;但當他們被呼告需要團結一致對外時,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團成一個分子、一枚必要的零件。仿佛隻需要兩句留言,三句安慰,就可以輕描淡寫的把自己撇清,換來你的誠惶誠恐感激——於是我順從了,因為厭倦。’這樣的特殊性不能抹滅我方主張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淩,亦不具備充分的客觀性。

證據2,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當年的跳樓事件雖客觀存在,但如不是豆瓣高樓將其對號入座,少有人會將這一事件與原書緊密聯係起來。在此順帶一提,經警方檔案,實際可以看出,當時葉某華同學選擇輕率結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無法麵對自身對我當事人造成嚴重身體損害、將麵臨民事訴訟的情況。雖當時,因學校和各方施壓,我當事人未能留存證據提出訴訟,但警方調查足見當時確有此事,望各位審判員審慎看待。證據3與證據4同上,關聯性不認可。同時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證詞的編劇本人,在版權改編的會議初期,就已經因為和我當事人產生分歧而被開除出團隊,其證詞難免具有主觀故意的先入為主,真實性存疑。”

與對方的慷慨激昂不同,顧益華律師言辭懇切,態度平靜,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樣,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頷首。

舒沅見狀,高懸的心隨之微微落定。

然而對方手握的“證據”及相關證人顯然不僅於此。

片刻過後,審判長起身示意,“原告繼續出證。”

很顯然,與舒沅的“捉襟見肘”不同,隨著輿情對該案的關注指數增長,居高不下,葉文倩等人,已然與學校達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合作共生”關係,獲得了一定的“讚助”。

原告方代理律師後期排布出的證據5-11,概都取材於當時的學校檔案,試圖再度論證校園生活的“和諧美滿”,卻被顧益華律師一一以太極四兩撥千斤駁回。

雙方你來我往,各執一詞,一時間□□味十足。

末了,原告方在簡單休庭商議過後,選擇舉手示意,申請證人出庭證言。

“我方向法庭申請,傳喚證人聶耀國,即雙方當事人當年高三班主任出庭作證——”

*

分明是再簡單直白不過的流程,甚至早已做好直麵的心理準備。

舒沅仍驀地怔怔當場。

連緊握掌心的手機頻頻小幅震動也一時不覺,腦子裡的情緒轟然紛亂,說不清到底是該先慶幸自己沒在打擾老朱之餘,再去叨擾這位班主任,還是難過,雖然早知道葉文倩他們會拿學校的事做文章,也沒有想到,聶老師竟然會答應直接出庭作證。

她本以為自己不至於這樣“萬人嫌”的。

“……”

說不清道不明的一口悶氣哽在喉口。

她忍不住回頭去看法庭側門,試圖找見蔣成匆匆入內的身影,然而那裡空無一人,就連手機也“偃旗息鼓”,再無動靜。

隻有孤零零數條短信,躺在她收件箱裡。

發件人無一例外是宣展。

話題圍繞著道歉,顛三倒四的中文語序,以及最後,丟下句沒頭沒尾的,“我會安排他們儘快過去,希望那對你有幫助。”

幫助什麼呀?

與聶耀國入座證人席的同時,她靠向椅背,沉沉歎出口氣。

不遠處,聶老師看起來六十來歲年紀,微胖,啤酒肚,戴著副文縐縐的銀邊眼鏡,倒也與她記憶裡,當年那個苦口婆心、勸她不要與人為難,最好能和葉文華“重歸於好”的偽善麵孔堪堪重合,彆無二致。

他正按照程序自我介紹:“我叫聶耀國,57歲,漢族,上海市城南中學骨乾語文教師,是原、被告當年高二至高三班主任。”

隨即,審判長當庭宣告證人所肩負的法律責任和作偽證之嚴重後果,並反複問他是否明確,是否聽清,過後,則由原告開始,對證人進行發問。

原告律師:“聶老師,你好。首先我想請問,你對本案被告和原告代表葉文倩女士,在兩人入學期間,分彆留下怎樣的印象?”

聶耀國:“舒沅……舒沅她比較不愛說話,成績是比較優秀的,這點有目共睹。但是她確實很孤僻,不太愛與人交流,我很多次都發動班級其他同學,比如王瑩啦、方晚晚啦、霍婷啦,等等這些比較活躍的女同學去多跟她交流,但她很排斥,最後也就不了了之了。至於葉文倩,因為她妹妹在我們班上,所以雖然她高一屆,但我們接觸還比較多,這個女孩子也是非常優秀的,多次代表我們學校在市級省級頒獎典禮上發言,擔任禮儀、主持人……總之屬於我們那時候老師都非常欣賞的同學,包括高考,也考得非常優秀。對比起來,她妹妹就比較可憐了——”

話音未落。

“反對!”顧益華瞬間舉手打斷,並向法官示意,“原告證人反複談論與本案及問題無關的人員,主觀導向明顯!”

“反對有效,請證人謹慎用詞。”

聽得法官發言,聶耀國瞬間噤聲,賠笑點頭。

沉默間,眼神不經意晃過觀眾席上、臉色晦暗不定的舒沅,不過半秒,又飛快掠開,表情微妙。

原告方繼續發問:“好的,那麼我還想請問,作為班主任,聶先生,當年你是否有過親眼目睹被告所述的,如‘被人惡意反鎖在器材室’、‘關在洗手間一下午’、‘體育課上被當沙包’、‘反複語言羞/辱’……等等,諸如此類的情況?”

“沒有!絕對沒有。”

聶耀國正色搖頭,“我們當年,這個班是非常優秀的,不是我說,當時排除出境深造留學和因故缺考的情況,一本升學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七點九,這是什麼概念?我不說,想必大家都很清楚,表彰榜上掛了整整一年。像這樣的班級,學校是花了大力氣在培養的,抓學風,抓班風,包括舒沅,她當年是我們的重點培養對象,不出意外那是要上清北的!我至今還很為她感到……怎麼說呢?可惜吧,其實她和葉文華之間的矛盾,現在看來,都是女生團體裡的小打小鬨,我可以很誠懇的說,如果當時她主動來找我解決問題,是很容易調解的!最後鬨到一個跳樓一個缺考,其實不是什麼所謂的校園暴力,就是賭氣,真的非常讓人惋惜!至於你說的那些情況,我確實沒有看到過,作為老師,我也不相信我的學生會做出這種事。”

“最後一個問題,您此前是否看過《Fightmyself》一書,作為知根知底的老師,您認為書中的暗示和指向是否足夠明顯?”

……夠明顯嗎?

裡頭聲聲血淚的控訴,他是她的授業恩師,親手教她記敘文、議論文……此刻她的學生交出了如此“答卷”,旁人問他,能看懂嗎?夠明顯嗎。

發言向來暢達無比的聶耀國,忽而沉默了數秒。

直到原告律師揚高聲音提醒,再度詢問,他這才恍然夢醒。

一下挺直了背,又一次堅定表態:“是的,我看過,而且,我確實覺得裡麵有很多指向性強烈的暗示,如果曾經在學校就讀過,肯定會產生聯想,包括我自己也有一個……呃,角色。我看過之後很驚訝,舒沅對於我們這些老師竟然會有這麼大的偏見,並且馬上跟當時的一些科任老師……嗯,交流了一下——他們都覺得很、很不好,這也讓我們感到寒心,畢竟是當時飽含期望的學生,也不知道她是為了藝術加工還是有彆的考慮,但肯定是對裡麵重點描寫的一些同學,存在名譽上的損害。”

“好的,謝謝。”

見原告律師不再發問,審判長複又轉向顧益華律師。

“被告對證人證詞有無異議?如有,可進行提問。”

“有的。”

顧益華當即把握機會起身,徑直麵向聶耀國。

“請問聶老師,您對於‘小打小鬨’的定義是什麼?”

“呃,就是,我們當老師這麼多年,女生之間的一些小團體啦,可能存在的一點無傷大雅的推搡,你玩你的我玩我的,這些都很……”

“那麼請問打到子宮出血,造成永久性後遺症,差點對薄法庭,這樣也算小打小鬨嗎?”

“反對!反對被告律師在無證據的前提下對證人進行逼問!”

“報告法官,我方剛才已經在質證環節中有所表述,當年雖未走到訴訟環節,但我當事人保留有接近八年的婦科檢查記錄,可以證實在高中期間存在外傷導致的身體侵害,此處我並未點明葉某華。”

“……反對無效,質證繼續。”

“聶老師,請你直麵回答我的問題,‘小打小鬨’是否包括將人打到子宮出血,一生飽受其害?”

“這……其實當時並不是文華一個人的責任,雙方都有責任吧,而且在場的也不隻是兩個人。”

“也就是說您對這次事件是知情的?——您不認為這樣的聚眾毆打屬於校園暴力嗎?!在您看來,是否隻有高樓一躍而下,才是最能證明自身煎熬的方式?為何您對同一班級的兩個學生,有如此大的偏見和差異化對待?”

“反對!反對被告律師預設情境,證人僅需陳述事實,無需表述個人觀點!”

“反對有效,被告律師,注意你的措辭。”

“好的,多謝審判長提醒。但相信對於聶老師心中,所謂‘小打小鬨’的標準如何判定,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認識。”

顧益華不卑不亢,微微躬身。

很快,卻又再度麵向聶耀國,舉起手中的《Fightmyself》原著,微笑發問:“那麼聶老師,我還想請問,在您看來指向性尤其明顯的本書,是怎樣傷害了您作為老師的心情?”

“嗯,我指的是,裡麵有一個叫‘老吳’的班主任,我覺得舒沅塑造這個形象,就是在暗示我本人。”

“您是怎麼得出這個結論的?”

“就裡麵描寫的一些習慣語、口頭禪啊,還有一些做事方法,包括和這個所謂女主角的溝通過程,”聶耀國擦了擦額角汗意,“……我就覺得,大概是有一些‘內涵’的意思,和我們當年的一些聊天談話都能對應上。我覺得這已經是明示了。可以說,從另一個角度,了解到當年的學生原來隻覺得我們是在‘和稀泥’,心裡有些受傷吧。”

“好的,謝謝你的回答,我也想簡要向大家介紹一下,在本書中,出現過的‘老吳’這一角色具體形象——一個和稀泥的、站著說話不腰疼的、比較偏愛家世好的漂亮女生的‘好老師’,至於聶老師為什麼會對號入座,我覺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明涵。

這才是真·明涵吧?

聶耀國也不是個聽不懂人話的,原本還心虛著,瞬間怒從心起,猛地一拍桌案。

“你——”

你什麼你。

審判長最不喜公然吵鬨的案件人員,對方聲量一高,登時眉頭緊蹙,開口打斷:“證人,請勿在法庭喧嘩。”

“……”

“被告律師還有要問的嗎?”

“沒有了,謝謝審判長。”

這話落定。

按照程序,證人必須先行退場。他聶耀國就是再不平再不滿,也隻得屈從,順帶一路垂頭,避開舒沅打量的目光,沉默不語。

等待書記員記錄過後,審判長這才又一次向顧益華方向擺手。

這是到被告舉證環節了。

想起己方手中堪稱稀缺的證據材料,舒沅好不容易放下的心,又隨著這一擺手而瞬間揪緊。

果不其然。

“下麵由被告方舉證。”

“好的。我方現也提供五項書麵證據如下:

證據1,經筆跡鑒定後,可以確認為2008年左右書寫的錯題集本;證據2,記錄當日事發前後的郵箱日記,內容已充分佐證當年所發生的暴力事件;證據3,我當事人長達八年間婦科體檢表單,及當年送診時,留存的醫生診斷書;證據4,經搜集,2008-2009年間,百度上海城南中學吧相關主題帖截圖,及與本案中豆瓣發言者一一對應的……”

他倏然話音一頓。

原因無他,一旁的助手不知為何,忽而伸手輕拽他衣袖提醒,緊接著悄悄在桌下舉起手機示意。

屏幕上幾個大字映入眼簾。

舒沅隔得稍遠,看不清切,隻知下一秒,那助手便小心躬低身子繞到側門,不知向安保人員解釋了些什麼,隨即匆匆離開。

而顧益華在向審判長致歉過後,複又接上話茬。

“……與本案中豆瓣發言者一一對應的表格文件;證據五,電信公司及豆瓣方麵,提供的IP地址溯源調查,證實我方對於發帖一事並不知情,背後另有主謀。”

與原告方相比,顧益華在此處能夠列舉的證據,顯然大多都是在之前法庭調查過程中已經提及過的“老調重彈”。

也因此,被告質證的過程反而進展飛快,不過片刻,審判長隨即點點頭,抬手示意原告律師。

“原告可以開始發表質證意見。”

“謝謝審判長。針對被告所列舉出的證據,我方認為,均與案情聯係不夠密切,且真實性存疑。其中,包括證據1-3在內,均屬被告方的‘一麵之詞’,無法解釋錯題集上的侮辱謾罵是否僅屬同學間的玩笑,也不能證明,當時被告所寫的所謂‘郵箱日記’,是否存在美化自己,惡意汙蔑他人的可能——這類**性的文字作為證據,顯然缺乏說服力;至於證據四,我想我方有必要提醒被告,請勿模糊重點,混淆主線,關於發帖人一事,我們將另外提告,至於本案,主要追究的隻有被告是否存在主觀臆斷、過分誇大和虛構事實並以此牟利的事實,從而對我當事人名譽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我們可以理解,被告現在試圖打同情牌來獲取諒解,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講究客觀性的,隻要存在既成事實及主觀故意,我們就有理由認為,被告的所作所為,實際已經滿足了名譽侵權成立所需的要件。一再回避問題,絕不能解決問題,希望被告能夠重視這一點。”

與預想中不差。

一旦走到這一步,被人鑽了空子,己方證據丟失的劣勢開始全麵凸顯。

舒沅坐在觀眾席,聽得隔壁壓低聲音的竊喜絮語,默默捏緊雙拳。

——按照開庭前,法院立案流程機構對雙方已提供證據所作的事先交換,雙方在一定程度上,其實稱得上是知根知底,無怪乎對麵全程胸有成竹,毫不在意一時落於下風,等到這一步,自然能夠扭轉全局。

審判長點點頭,左右環顧一圈,問:“雙方是否還有新的證據提交?”

“報告審判長,沒有。”

“……”

與原告律師反應飛快的答複不同。顧益華看一眼手表,又看向法庭側門,遲遲沒有搭腔。

法官眉心微蹙。

登時,槌聲輕響。

“被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