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1 / 2)

3.2稅務登記證的辦理、使用及管理

出納在辦理稅務登記年檢事務時需要了解如下內容:

(1)稅務登記證的概念。

稅務登記證是表明納稅人依法具有納稅義務,並已向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的證明。

(2)稅務登記證的規定。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的1個月內,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證,逾期稅務機關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3)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應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部門核準的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驗資報告。

[3]銀行賬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6]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批準文件。

[7]企業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4)稅務登記證辦理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申請後發給其稅務登記表,納稅人如實填寫好表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寫的表格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輸入電腦打印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放給納稅人。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員代辦稅務登記。

(5)稅務登記證的變更。

稅務登記證件定期由稅務機關統一更換,換證工作一般為3~5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生稅務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變更證明及變更後的證件和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稅務登記機關審核後,符合規定的,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並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

(6)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規定。

[1]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領購發票。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

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7)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補發。

為了保證稅務登記證的合法使用,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製度。驗證時間一般1年一次,稅務機關驗證後須在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稅務登記表中注明驗證時間,加蓋驗訖印章。

驗證、換證工作既是對稅務登記情況的全麵檢查,也是對稅源基本情況的調查,並且清理漏管漏征戶,檢查處罰違反稅務登記製度的行為。

納稅人如果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書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公開聲明作廢,同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4.發票業務

4.1領購發票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在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和因經營範圍變化需增減領購發票種類數量時,納稅人需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同“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一起報送的還有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納稅人“發票領購簿”。

“發票領購簿”上主要有三個方麵的記錄:領購發票記錄、自印專用發票記錄、發票繳銷記錄。“發票領購簿”上的記錄,均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納稅人必須按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名稱購買或印製發票,當納稅人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產、破產、吊銷以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簿的變更或繳銷手續。發票領購的流程。

發票領購流程

4.2填開發票

(1)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隻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隻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或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3]凡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4]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5]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

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

一般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填寫要求。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提供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免稅項目。

[2]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提供應稅勞務。

[3]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另外,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主要分為下麵幾種情況:

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彆按以下規定辦理:

[1]在購買方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並重新填開退貨後或銷售折讓後所需的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並按規定填開使用。

4.3保管發票

發票的保管,是指對尚未開具的空白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的發票進行專門保存管理,確保其安全的全過程。

(1)發票保管製度。

用票單位和個人,均應建立嚴格的發票保管製度。

[1]專人保管製度。就是要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日常領發等工作。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職發票管理員,明確其工作職責,並嚴格崗位責任考核。

[2]專庫保管製度。就是要有專門的發票存放設施,確保發票的安全。用票單位和個人也要配備專櫃存放發票,並分門彆類、按順序號碼存放,以有利於發票存取和盤查。

[3]專賬登記製度。就是要按規定設立專門的賬、表反映發票領、用、存情況,並由購領人員簽章,做到手續齊全,責任清晰。

[4]保管交接製度。發票保管人員發生變化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交接手續:

清點庫存發票和繳銷發票存根的種類和數量。

核對已發出尚未繳銷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清點、裝訂需要移交的有關賬表、資料、印章和物品。

填寫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各執一份)。

移交工作由上級主管人員負責監督,如發現移交的資料、物品不符,應責成原發票保管人員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發票管理人員,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5]定期盤點製度。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在每月底對庫存未用的發票進行一次清點,填報《普通發票盤存報告表》,確保發票賬實相符。

(2)空白發票的保管。

[1]企業領回的空白發票,要設立專庫或專櫃進行保管,做到防盜、防失、防潮,確保發票安全。

[2]用票單位要指定專人保管空白發票。領發空白發票,一律由發票保管人員統一辦理,其他人員不得替代,並要建立嚴格的發票領發製度。凡領發發票,必須注明領發發票的名稱、種類、數量、起止號碼等,並由領用人員簽章。

(3)作廢發票的保管。

[1]開具發票過程中出現的作廢發票的管理。對由於開票人員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開錯的發票,應當在發票上加蓋“作廢”戳記,重新開具發票,不得在開錯的發票上塗改。開錯的“作廢”發票必須全部聯次妥善保管,粘貼在原發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銷毀,以備查核。

[2]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作廢發票的管理。發票統一換版或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發票作廢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新舊版發票可以同時使用,到期後,舊版發票全部作廢,由稅務機關組織全麵清理和收繳。

(4)發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單位和個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妥善保管,保管期為5年。在保管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損毀。

用票單位和個人對已使用需自己保存的發票存根,要分年限、分發票種類設立專櫃進行保管。 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查驗後現場銷毀。

(5)封存發票的保管。

用票單位和個人申請停業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封存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發票,並設立專櫃保管;納稅人重新開業辦妥手續後發還封存的《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發票。

用票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主管地稅機關應收繳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發票,登記繳銷記錄。異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發票領購簿》。

4.4繳銷發票

普通發票繳銷是指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繳銷。

(1)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因辦理了納稅人名稱、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變更需廢止原有發票或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持《稅務登記變更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領娶填報《發票繳銷登記表》,並持《普通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交“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發票繳銷。

(2)改版、換版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改版、換版發票的有關通知,到“發票管理窗口”領榷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普通發票領購簿》及應繳銷的改版、換版發票,交“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繳銷。

(3)次版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使用發票發現次版時,應向“發票管理窗口”領榷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普通發票領購簿》及次版發票,交“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繳銷。

(4)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按照規定辦完丟失、被盜發票處理手續後,向“發票管理窗口”領榷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隨下列資料一起報送“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繳銷:

[1]《發票丟失被盜情況報告表》。

[2]遺失證明的材料。

[3]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4]普通發票領購簿。

(5)超期限未使用空白發票和發票存根聯的繳銷。

納稅人發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聯法定保存期滿時,應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連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發票、存根聯及《普通發票領購簿》,交“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繳銷。

(6)黴變、水浸、鼠咬、火燒等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的發票發生黴變、水浸、鼠咬、火燒等問題,應向“發票管理窗口”領榷發票繳銷登記表》,連同《普通發票領購簿》及黴變、水浸、鼠咬、火燒殘存發票,交“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繳銷。

4.5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稅收法律、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稅法規定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經營、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開具限額、被依法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外埠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及其他確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同時,要按規定繳納有關稅收。

(1)代開普通發票。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發生屬增值稅、消費稅應稅項目的業務,可向所在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和發票工本費。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業務發生證明。

[2]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3]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娶填寫《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和發票工本費。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3]購貨方《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購銷合同或購貨方出具的購貨證明。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5.辦理出口退稅

(1)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的憑證。

[1]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納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後再予以確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於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於申報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其財務製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彙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彙單證按月裝訂成冊並彙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後將企業上一年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彙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彙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2)辦理出口退稅的程序。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通知單回執後,才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的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6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出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訂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地(市)的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已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6.社會保險

6.1社會保險概述

(1)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2)社會保險的屬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製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

(3)社會保險的特點。

[1]保障性。

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2]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製實施。 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險,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中實行。

(4)社會保險的功能。

[1]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2]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強勞動者體質。

[3]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4]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5]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險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社會保險分類及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險種為五種,分彆是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如果是企業,四個險種必須要上,如果是事業單位,則需上失業、醫療保險。

[2]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

[3]各險種的收費時間均為每月的月初,收繳的方式主要采取銀行托收、支票和現金。如果單位對某一個職工沒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可由單位為該職工辦理補繳手續。

6.2社會保險的辦理及繳納(以北京市為例)

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榷社會保險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1)社會保險登記。

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單位通過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6]其他核準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全權委托授權書。

對單位填報的《單位信息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即時受理,符合登記要求的為其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變更、注銷)通知》,單位憑此通知5日內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2)登記變更。

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1]《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

[2]《登記證》。

[3]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4]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予以變更。

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需要重新打傭登記證》的,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3)登記注銷。

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須填寫《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登記證》由單位保管,不得偽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毀。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並補辦。

(4)登記年檢。

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年檢。年檢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以前年檢等情況。

[2]參加險種、參保人數及變更情況。

[3]申報繳費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4]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年檢時,單位須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並攜帶以下相關資料:

[1]《登記證》。

[2]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職工工資名冊。

[5]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未經年檢,證件自行失效。

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在《登記證》上加蓋核驗印章。

(5)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采集。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表》(以下簡稱《繳費基數采集表》)或繳費基數采集軟件。單位依據繳費基數采集的要求如實將繳費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繳費基數采集表》或錄入采集軟件並打傭繳費基數采集表》,由繳費人員簽字確認。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將《繳費基數采集表》和采集數據盤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社保經(代)辦機構於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並於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2]繳費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繳費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人員增加。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增加表》),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或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轉移證明及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人員減少。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打傭北京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證明》(以下簡稱《保險關係轉移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並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3]月報征繳。

繳費月報的生成。月報原則上實行自動生成方式。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單位的人員增減變動情況進行相應業務處理後,於每月28日生成當月月報數據。對於連續全額欠繳社會保險費2個月以上的單位,要求其每月按時進行社會保險費月報申報,到期仍未申報的不予生成當月月報。

月報征收。每月1日前,參保單位必須將應繳社會保險費足額存到繳費專戶。2日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生成的月報繳費數據通過繳費專戶進行扣繳。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扣繳到位的單位進行催繳,並根據催繳情況重新確定單位當月的還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進行收繳。

單位由於特殊原因采用現金、支票等方式繳費的,每月28日前將本月應繳款項足額上繳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4]基金補繳。

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彙總表》(以下簡稱《補繳彙總表》)一式兩份,並附補繳情況說明(其中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複核後,錄入計算機係統生成補繳彙總信息,與單位填報的《補繳彙總表》核對一致後,單位須以支票、現金方式到財務窗口辦理繳費。

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待其補繳基金收繳到賬後對個人繳費信息進行記錄。

[5]欠費處理。

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基金還款手續時應填報《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欠繳單位還款表》一式兩份,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核對、錄入後,財務進行收款處理。

欠繳基金收款到位後,係統自動對個人繳費情況進行記錄。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進行催繳;對無法落實還欠的單位,交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催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交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執法。

[6]繳費記錄。

繳費記錄。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其中養老保險應當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

繳費核對。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向參保人員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可查詢繳費記錄。

單位應當每年初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單位上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7.住房公積金

7.1住房公積金概述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製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製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隻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本市職工調離本市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抵衝。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私人所有。

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也可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請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7.2住房公積金的繳納

(1)住房公積金的初始登記。

[1]單位初建住房公積金時,依“填表說明”,填寫一式兩份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報歸集部門,同時提供單位印鑒卡一式兩張完成初始登記。

[2]“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的實際張數要與“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上附彙交清冊的張數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月交存額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後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

[4]交存額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變更一次,單位應重新填報“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和“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並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空白處注明新彙交額起始彙交月份。

[5]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住房公積金的彙交。

由單位向所屬管理部提交一式四聯、由單位套寫的“住房公積金彙交書”和根據彙交書開具的轉賬支票一張。

如果彙交當月發生因職工調入、調出、離退休、新增職工等情況引起彙交金額變動時,單位應同時提交一份“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

“彙交書”、“變更清冊”及據以填製的轉賬支票配套使用,“彙交書”金額與支票金額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補交。

由單位填寫一式四聯的“住房公積金補交書”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積金補交清冊”,並開具轉賬支票到所屬管理部辦理。

(4)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和封存的辦理指南。

[1]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麵餘額,填製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填製“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應注意填寫完整以下內容:轉入、轉出單位的全稱,單位編號及所屬的歸集部門;調出職工的姓名,編號應與單位彙交清冊填寫的一致;轉移金額為該職工賬戶賬麵餘額;簽章(在歸集部門留的印鑒)。

[2]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彙交時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即可辦理,恢複交存時也由單位通過填報“變更清冊”予以啟封。

(5)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銷戶的辦理指南。

[1]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程序。

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證明)。

由單位按規定審核同意後開具一式三聯套寫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所屬管理辦理支取手續。

[2]住房公積金的銷戶。

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

由單位在當月彙交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相關欄目,先將賬戶封存後即可辦理銷戶支齲

其他

1.印章、印鑒的保管

2.支票、收據的保管

3.出納檔案管理

4.保險櫃的使用

5.真假鈔的鑒彆

6.點鈔技術要領

7.出納工作交接

1.印章、印鑒的保管

1.1印章的保管

出納使用的各類印章(包括部門印章、公司印章、財務印章、合同印章等)都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將印章隨意存放或帶出工作單位。印章的保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所有印章必須指定專職人員保管,不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所有印章都應放置於牢固的加鎖櫃內,以免發生意外。

(3)保管人員對所保管的印章應經常清潔,保持印章的清晰。

(4)印章發生損壞、損毀應及時上報主管上司,申請報廢重新製作。

各種印章的保管應與現金的管理相同,以防違法亂紀人員有機可乘,給國家和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2印章的使用

印章具有標誌、權威、憑證和法律作用。因此,使用印章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為防止任何意外發生、保證公司利益必須嚴守以下製度:

(1)凡需加蓋各類印章,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其權限應分級掌握,原則是使用哪一級的印章,由哪一級領導批準。

(2)一般部門印章、公司印章、合同印章的使用由綜合部經理負責,財務印章由財務部經理負責,蓋章前責任人需對用印的文件的內容、手續、格式及出示證明的用途等進行把關檢查,對不宜用印的,應對批準的領導說明情況,對不符合手續的要予以拒絕。審核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公司領導。

(3)凡申請使用印章,都應在《公司用印登記表》上進行詳細的登記,注明用章文件的內容、份數、經辦人和審批人。

(4)用印章要端正、清楚,要蓋在落款的日期上。

(5)除有存根的介紹信及合同等有據可查的文件外,凡重要文件用印的,綜合部均需保存一份原件備查,不能留原件的,應在加蓋印章後留存一份複印件備查。

(6)印章限定在辦公室範圍內使用,不得私自動用印章,不得擅自攜帶印章外出。如需攜帶印章外出,須經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批準,並填寫《印章領用單》,說明領用印章的用途事項和交回時間,並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1.3印鑒的保管

印鑒的保管應做到以下幾點:

(1)專人保管。各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法人代表印鑒、出納印鑒由財務部分彆確定專人保管。如遇特殊情況交他人掌管,應有移交登記手續,以明確責任。

(2)印鑒存放。各級各類印鑒、章戳均存放在保險櫃內,蓋章使用不得離開辦公室。

(3)使用規定。不準擅自將印鑒帶出辦公場所,不準在與本公司無關的他人單位文件、資料上加蓋印鑒;公司法人印鑒需要啟用(除財務部門使用外),必須經公司法人代表本人同意後方可啟用;出納印鑒、負責人印鑒如需帶出辦公場地,均需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不準開具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和蓋章的空白函件。

(4)印鑒的登記製度。公司及各部門都要建立用印登記製度,印鑒每加蓋一次,都必須按《用印登記表》逐項登記清楚。用印登記表統一由綜合部印發,用完後由部門妥善保管。

(5)應公司經營需要,內部印鑒需銷毀時,綜合部進行登記,由公司監事會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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